全國看守所監管執法專項檢查活動將于4月20日至9月30日進行,4月17日召開的高檢院電視電話會議透露,經高檢院和公安部相互溝通,派駐檢察室有望與看守所進行信息聯網和監控系統聯網,以強化對監管活動的動態監督(4月19日《京華時報》)。坊間輿論認為,在全國看守所進行監管執法專項檢查活動,全面排查嚴懲“牢頭獄霸”,與“躲貓貓”事件的連續曝光“不無關系”。
有關部門欲全面排查嚴懲牢頭獄霸,努力消除牢頭獄霸現象,這固然值得期待,但同時我們也都知道,嚴打牢頭獄霸的關鍵,其實是在于嚴打失職瀆職。因為看守所里的在押者之所以會“非正常死亡”,直接原因可能是因為牢頭獄霸,根本原因卻是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乃至惡意縱容、狼狽為奸。
無論如何,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內非正常死亡,都和看守所的過失脫不了關系。基于此,他們事實上都有權申請獲得國家賠償。有關部門要對2006年以來看守所發生的非正常死亡事故逐件審查,那么,非正常死亡者獲得國家賠償情況是否同樣屬于審查項目,到時候能否向公眾提供一份有關看守所內非正常死亡者獲得國家賠償情況的報告?
看守所內非正常死亡者是否獲得國家賠償,關乎“生命價格”,更關乎制度設計對于失職瀆職的懲罰力度,進而關乎牢頭獄霸的生存土壤。我們知道,3年前和“躲貓貓”事件主角李蕎明死于同一間監室的李某,警方只給了3萬元“安葬費”。這意味著什么?這意味著只要不被曝光,一個人死在看守所只值3萬元,除此之外,牢頭獄霸既不會被追究刑責,看守所獄警更不用承擔任何責任,這難道不是“躲貓貓”之類恐怖游戲能在看守所長期盛行的一個重要原因?
更糟糕的是,就算曝光了,并且引起了全國轟動,李蕎明家屬同樣沒能獲得國家賠償。李家最后拿到的35萬元賠償,同樣是一種“私了”,《國家賠償法》被高度虛置了。有論者分析得好,“向財政申請賠償經費,事實上等同于在向政府申請責任追究”,這是“私了”盛行的重要原因。問題是,看守所“私了”是哪來的錢?“小金庫”如此巨大,牢頭獄霸怎能不猖獗?再者,向財政申請國家賠償資金,意味著必然要被追究行政責任;難道“私了”就不用被追究行政責任了嗎?這實在很荒唐。要知道,“私了”意味著“試圖隱瞞”,更意味著存在違法“小金庫”,理當嚴懲。
嚴打牢頭獄霸,根本在于嚴打失職瀆職;而要嚴打失職瀆職,不妨從非正常死亡在押者是否獲得國家賠償開始。如果做不到這一點,那么牢頭獄霸問題“長期存在”恐怕就一點都不奇怪。(盛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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