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首次審議國防動員法草案。國務委員、中央軍委委員、國防部部長梁光烈在會上對國防動員法草案予以說明。中新社發(fā) 盛佳鵬 攝
梁光烈:國防動員法草案貫徹國防與經濟協(xié)調發(fā)展
中新網北京4月20日電 (記者 應妮 孫宇挺)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二十日在此間舉行,首次審議了國防動員法草案。草案對國防動員的組織領導機構做了規(guī)定。
國務委員、中央軍委委員、國防部部長梁光烈在會上對國防動員法草案予以說明。
梁光烈表示,國防動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確立的一項國防基本制度,是維護國家安全與發(fā)展的戰(zhàn)略措施。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防動員法,依法加強國防動員建設,增強國防潛力,對于提升綜合國力,維護國家安全和發(fā)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草案稱,國防動員法是一部規(guī)范國防動員的準備、實施以及相關活動的重要法律。
在草案形成過程中,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中央軍委法制局和國家有關部門就起草中的重大問題進行了反復溝通協(xié)商。
根據憲法和國防法對國家機構國防職權的規(guī)定,草案對國防動員的組織領導機構做了規(guī)定。
一是規(guī)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發(fā)布動員令。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的國防動員工作,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和國家主席發(fā)布的動員令,組織國防動員的實施。
草案同時規(guī)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動員決定之前,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采取本法規(guī)定的國防動員措施,同時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
此外,草案還規(guī)定了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組織、指導、協(xié)調全國的國防動員工作;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后,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授權的機構負責組織指揮國防動員的實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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