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山東省法院系統積極探索刑事和解判案模式,對被告人態度較好并得到被害方諒解的輕刑案件在量刑上適當從輕判決。據統計,全省85%以上的刑事和解案件的被告人(或部分被告人)被判處緩刑、管制、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
根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調查統計,2005年至2007年間,隨著刑事案件總體數量逐年增多,和解案件數量亦呈明顯增長趨勢,三年的和解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比率分別為17.2%、19.5%、19.2%。刑事和解主要適用于輕罪案件,交通肇事和故意傷害罪是適用和解的主要案件類型,分別占43.9%和40.4%。在和解模式中,調解和解與自行和解、委托和解并存,其中當事人請求法官調解和解模式的適用率約為60.7%。
據介紹,刑事和解主要是通過被告方向被害方進行經濟賠償的方式實現的。因刑事和解案件以輕刑案件為主,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有積極悔罪表現,并且取得了被害方的諒解,各地法院對其適用非監禁刑的比例普遍較高。三年中,85%以上的刑事和解案件的被告人(或部分被告人)被判處緩刑、管制、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在構建和諧社會的背景下,刑事和解是人民法院滿足多元主體以及主體多元利益要求、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和諧解決刑事糾紛的必然要求,體現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同時,刑事和解目前在適用規模和范圍上還缺乏相應的的制度規范,今后須在合法化、規范化等方面進行改進。(記者趙仁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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