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公安廳近日發出通知,規范交警執法行為。按通知規定,一些地方交警現行的多種“執罰”行為將中止。
修訂后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本月起實施,省公安廳根據廣東的實際情況,制訂了相關細則,通知要求全省交警認真貫徹實施。
通知指出,2009年4月1日前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因當事人逾期未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
“牛肉干”要貼在駕駛室側玻璃
通知明確規定,交通警察查處違法停放機動車行為時,應在機動車駕駛室一側玻璃或者摩托車座位上粘貼《違法停車告知單》,再以拍照或者錄像方式固定相關證據,圖像資料應當能反映駕駛人不在現場情況、車輛號牌、停放位置等信息。
交通警察未離開現場,機動車駕駛人能立即將機動車駛離的,給予警告,收回《違法停車告知單》。交通協管員可以協助現場執勤執法交通警察固定證據、維護現場交通秩序,但不得填寫、粘貼《違法停車告知單》。
“電子眼”旁應設置明顯標識牌
通知要求,使用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應當在該設備旁明顯之處設置“測速設備”、“交通監控”、“沖紅燈拍照”等標識牌。用于測速的,還應當在測速點來車方向前1000米至2000米處設置公安部推薦使用的“違章監測儀”標志牌;使用區間測速設備測速的,應當在起始點設置“區間測速”告示牌;開展移動測速執法的,應當在測速路段適當位置設置“流動測速”告示牌。
5個工作日內撤銷過戶前違法行為
通知指出,機動車過戶后,對過戶前尚未處理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應予以撤銷。
屬于機動車號牌核發地的違法行為,車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予以撤銷;對違法行為不屬于號牌核發地的,應當在受理后3個工作日內將有關信息轉遞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收到轉遞信息后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予以撤銷。
未帶駕照提供有效證明后應放行
通知還明確規定:機動車因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駕駛人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被扣留的,當事人提供有效證明后,違法處理崗應立即放行車輛。對因涉牌涉證等原因扣留機動車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進行調查取證、依法處理,但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供車輛發動機號、車架號拓印、車輛照片、刑事檢驗記錄或者車輛登記機構證明文件。(記者胡軍、通訊員省交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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