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洪奕宜)未帶駕照但能及時提供有效證明、未隨車攜帶保險標志經調查證實已投保強制保險的,包括以上兩種情形在內的十種輕微違法行為,交警在予以口頭警告或書面警告教育、糾正違法行為后應及時放行。記者昨日獲悉,修訂后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05號)已于2009年4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公安廳于日前下發了貫徹實施該規定的通知,并根據廣東實際情況制訂了相關細則,規范交警執法行為,部分執罰將中止。
-十種輕微違法行為
(1)駕駛機動車未隨車攜帶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能及時提供有效證件或者證明的;
(2)未放置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經指出后駕駛人能按規定放置的;
(3)未隨車攜帶保險標志,但經現場調查證實機動車已投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
(4)機動車駕駛人實習期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粘貼實習標志的;
(5)機動車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物品的;
(6)除高速公路行駛車輛、客運車輛外,駕駛車輛時撥打、接聽電話,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7)駕駛機動車輛超過道路限速值10公里以內的;
(8)機動車號牌固封裝置脫落的;
(9)機動車在車行道、人行道以外的地方停放,且未影響其它車輛和行人安全通行的;
(10)客車拆除后排座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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