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觀察家
如果“平郵不賠”的但書條款沒有舉證責任倒置作為配套,實則難以保障發件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公正和均衡的賠償責任,就無法最大限度地減少因郵政企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導致郵件的損失。
4月24日,郵政法修訂終于獲得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高票通過,新郵政法對郵政企業的賠償責任作了明確限定。
從公共輿論的回應看,對以上規定的質疑與批評占了絕大多數。法案雖獲通過,爭議卻遠未停歇。法治的基石在于法律必須被信仰,只有建立起對法律的信仰,才能由內心的法治敬畏表現為守法的現實行動。若一部法律甫一通過,便遭到普遍質疑與批評,這種不認同新法的社會心理必將成為法律實施的阻力。
當然,法律面向的對象是利益各方,在多數情況下,法律只是利益各方在博弈之后形成的妥協。對具體的利益群體而言,不可能對所有的法條都完全滿意。對公眾而言,他們絕大多數在郵政法中處于消費者的地位,他們更關注的是消費者的權益保護。然而從中國郵政體制改革的現實看,公眾接受郵政消費的概念遠遠走在了郵政企業的前面。吃慣了“大鍋飯”的郵政企業還很難“獨立自主經營”,并且獨立承擔賠償責任。也正是長期的政企不分,使得郵政領域中的“政”與“企”在分離之后仍然保留著“剪不斷”的復雜關系。
站在消費者的立場上看郵政法的修訂,新法對郵政企業的確給予了頗多“厚愛”。比如郵政企業對平常郵件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這種免責論的理據也許在于,平常郵件太多了,而且郵資便宜,若讓企業對平常郵件的損失也承擔賠償責任,很可能企業無法應對。但問題在于,若平常郵件就是可人為忽略且不用承擔賠償責任的,為什么郵政法不對應地規定一條,公眾在寄發平常郵件時不需支付郵資?這樣才顯得權利與義務對等。當然,服務分等級可以理解,但在交通領域,法律也沒有因坐公交車的人太多,而且車費也廉價,就免除了公交公司的賠償責任。
那個針對未保價給據郵件的損失賠償,新郵政法規定了“按照實際損失賠償”倒是體現了權責的均衡,只是這個賠償又留了尾巴,即“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也就是說,哪怕你的郵件損失了300元,但因為你的郵資只有3元,所以郵政企業給你的最高賠償只能在9元以下。作為消費者的我很奇怪,為何立法偏要明確“最高賠償額”,而不是“最低賠償額”?
從舉證責任上看,新郵政法對消費者也明顯不利。比如“平郵不賠”的“但書”條款中,若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平常郵件損失的”,還是要賠。但根據民事訴訟中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消費者要想向郵政企業索賠,得先證明郵政企業在造成平郵的損失上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鑒于信息不對稱,消費者往往難以知悉平郵損失的真正原因。如果此“平郵不賠”的但書條款沒有舉證責任倒置作為配套,實則難以保障發件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公正和均衡的賠償責任,就無法最大限度地減少因郵政企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導致郵件的損失。
修訂后的郵政法通過后,媒體及時公布了全文。和筆者一樣,對這部新法存在一些疑惑的公民還有不少,因此期待立法機關能夠及時答疑釋惑,說服公民。
□王琳(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