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出臺了《關于加強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以下簡稱決議)。半年多了,為進一步推動決議的落實,北京市檢察院擬定了關于加強訴訟監督的“五個細則”。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對此開展了調研。據悉,細則包括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刑事審判監督、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監督、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等五個方面的內容,旨在解決四大問題:明確各項訴訟監督的重點,補強監督的手段和方式,細化檢察機關內部各部門之間的配合,進一步規范內部和外部的工作機制。
-調查
1.為罪犯“減刑一天”
“當初反映問題的時候只是抱著試試看的想法,反正就是‘一天’的事,沒想到檢察官這么重視,更沒想到第二天判決書就被更改了。在今后服刑的日子里,我一定要遵守監規、好好改造。”在押人員齊某近日的表態,讓北京市崇文區檢察院駐所檢察干警感到了付出的欣慰。
原來,當崇文區檢察院駐所檢察室干警在看守所巡視時,齊某反映:“我是因販毒被崇文區公安分局抓獲的,但崇文區法院的判決書上認定的羈押起始日期是我被抓的第二天,羈押期限少算了一天。”齊某希望通過駐所檢察干警把法院的判決書糾正過來。
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駐所檢察干警及時與崇文區檢察院公訴部門和法院刑庭取得聯系,通過查閱案卷材料及反復核實后,最終確認法院判決書中認定的刑期起始日期確實有誤,法院立即對原判決書中的羈押日期和刑期起止日期作出相應修改。
崇文區檢察院的“較真”,只是北京市檢察機關強化訴訟監督工作的一個縮影。
去年9月25日,北京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一項旨在加強檢察機關訴訟監督工作的決議。
這一決議被高檢院向全國檢察機關轉發,引起了很大反響。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的這項創舉也在全國人大系統及社會各界受到好評。近半年來,北京市檢察院陸續接待了兄弟省市人大及檢察院的調研走訪。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近年來北京市檢察機關在開展訴訟監督方面取得的成績令人刮目相看,這一點從去年9月該院檢察長慕平向市人大常委會所作的《關于開展訴訟監督工作情況的報告》中可以看出來。這些成績也夯實了進一步做好訴訟監督工作的基礎。
“我們抓住了中央關于加強司法權力的監督制約以及加強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的精神,通過積極向黨委和人大常委會匯報工作,市人大常委會最終出臺了決議,這是北京檢察機關開展訴訟監督工作的創新。”北京市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鄒開紅告訴記者。
他表示,此前,訴訟監督工作雖然有一些法律規定,但程序上并不健全。“我們抓住這個契機,為下一步開展工作打造了比較好的平臺”。
為了貫徹落實決議,北京市檢察院緊接著制定了《關于加強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這在全國省級檢察院中也是第一個。據悉,高檢院目前也在進行相關調研,制定關于全面加強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的意見,北京的探索正在為全國積累經驗。
如今,為進一步推動訴訟監督工作,落實操作層面的問題,北京市檢察院制定的“五個細則”正在最后的修改中。
2.民行“短板”正在加強
“當前應當高度關注涉及民生和社會和諧穩定的執法、司法活動,積極穩妥地探索加強對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決議第二條這樣規定。
“相對而言,民事訴訟監督方面的法律規定很少,我們傳統的專業優勢在刑事法律,民事法律方面相對比較弱,人員的數量和素質都比較薄弱。”鄒開紅坦言。
中國人民大學民訴法教授湯維建表示,民行監督人才短缺是檢察機關的一個短板,已經不適應民行檢察監督制度發展的需要。
對于這一點,鄒開紅告訴記者:“我們主張從幾個方面加強民行監督:一是突出工作重點;二是要提高檢察官的能力,民事審判活動最后的結果主要體現在裁判文書、證據采信、法律適用方面,專業性更強,也相對公開一些,這就提出一個問題:如果不涉及故意違法的情況,僅僅是由于證據采信和法律適用的錯誤或者不是故意違反訴訟程序而導致的錯誤裁判,檢察機關有沒有能力發現?這幾年,檢察機關在招錄人員時比較注意引進民商法方面的高層次的人才,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派民行部門檢察官到法院去學習,近距離感受民行審判活動。另外,我們還將進一步規范民行辦案中的行為。”
此外,鄒開紅還提到需健全以市院為龍頭、分院為主體、基層院為基礎的民行監督工作體制;完善上級院對下級院的指導體制,建立主管檢察長辦理案件、參與案件研討、檢委會研究決定重大案件的制度等。
“民行監督的觸角能延伸到什么領域還需探討,但有兩個界限要堅持:首先,檢察機關監督法院獨立審判,并不是干預,而是要切實保障并強化法院的獨立審判;其次,檢察監督要善于將私權救濟和公益維護、國家利益的代表這多種角色區別開來,對私權救濟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對公益維護和國家利益,則要發揮檢察機關的國家干預權和司法能動性。”湯維建說。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民事執行監督已納 中央司法改革文件中,高檢院也準備出臺相關初步意見。
北京市檢察機關在民行執行監督方面已進行了一些探索。“民行監督的薄弱是長期造成的,其解決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鄒開紅說。
3.開辟新渠道,杜絕“躲貓貓”
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的監督是檢察機關訴訟監督的重要環節,一些地方接連發生監所在押人員非正常死亡的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中國人民大學刑訴法教授陳衛東表示,被羈押人員非正常死亡事件警示我們,其中有羈押機關存在管理不完善之處,但也有監所檢察監督的缺位,檢察機關也應當思考如何更好地利用科技手段對羈押場所進行全程監督,并在檢察系統建立起對監管人員的投訴機制。
記者了解到,北京市檢察機關在實踐中一直實行審查批捕階段的訊問犯罪嫌疑人制度。“按照刑訴法規定,所有公訴案件在偵查、公訴環節都應提審,在批捕環節并無強制性的規定,但我們發現,審查批捕階段僅靠傳統的書面審很難有效開展對偵查活動的監督,尤其是很難發現可能存在的刑訊逼供、侵犯在押人員合法權益等違法行為。這些年我們一直在全市推行審查批捕階段提訊犯罪嫌疑人的工作,也試行了包括網絡提訊、遠程提訊在內的一些創新,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也發現了一些問題。”鄒開紅告訴記者。
此舉能否杜絕刑訊逼供等問題?鄒開紅表示,刑訊逼供問題不可能靠一項訴訟制度徹底解決。“一方面需要公安機關自身素質能力的提高和內部監督機制的健全,另一方面我們主張檢察機關在批捕階段進行訊問,直接面對犯罪嫌疑人,有助于我們了解相關信息,有助于發現刑訊逼供。這樣實際上我們是在開辟一些監督的渠道,而監督渠道是我們比較薄弱的地方。”鄒開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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