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近日聯合印發《關于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辦法》,明確今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的“小金庫”專項治理范圍是全國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此次治理工作將持續至今年底基本結束(《新京報》4月28日)。
私設“小金庫”成為機關單位的一個頑疾,年年查,卻有令不行,原因就在于缺乏刑事法律的震懾性。
私設“小金庫”是什么性質的行為?根據《實施辦法》的規定,凡是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均納入此次治理范圍。其包括:違規收費、罰款及攤派設立“小金庫”;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等名義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經營收入未納入規定賬簿核算設立“小金庫”;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以假發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等。可見,“小金庫”的來源盡管名目繁多,但是其實質都是機關單位采取欺騙手段使國家資產逃避財務監督的控制,轉變為機關單位非法使用的行為,與貪污和私分國有資產等腐敗犯罪采取欺騙手段侵占國家財產的性質沒有兩樣。
我國1997年修訂的刑法,除了貪污罪還有第396條規定的私分國有資產罪和私分罰沒財物罪,都是懲處這類單位腐敗行為的規定。該規定對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和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按私分國有資產罪或私分罰沒財物罪處罰。也許有人會認為,“小金庫”不一定都是私分,有一些是作為單位的不正當開支,怎么是犯罪?我們知道,在個人貪污犯罪中,只要采用了欺騙手段,使公共財產脫離了財務監管,就改變了公共財產的所有權關系,就是對公共財產的侵占,不管贓款去向,即使是用于公益事業,都應當定為貪污罪。(江西唐光誠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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