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查實一個“小金庫”,就摘掉一頂或幾頂“烏紗帽”,徹底打破“法不責眾”的怪圈,“小金庫”問題解決起來也許就并非那么棘手。
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近日聯合印發《關于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辦法》。《實施辦法》提出,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查出并已收繳入庫的“小金庫”資金、稅款和罰款的金額,給予3%至5%的獎勵,獎金最高額為10萬元,由同級財政負擔。(4月28日《新京報》)
這樣的舉措體現了黨和國家治理“小金庫”的決心。“小金庫”實際上是“賬外賬”,是為小集體撈發放福利的“私房錢”。“小金庫”的資金并不小,從1998年到2006年上半年的8年半中,全國審計機關共查出“小金庫”(含擠占挪用)金額1406億元,2006年上半年,僅查實了的“小金庫”資金就有130億元。有關專家認為,所有國家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每年“小金庫”的數額可能高達827億元。小金庫資金之所以能如此“豐厚”,渠道大體有二:一是亂收費、亂罰款;二是截留、擠占、挪用財政專項資金。
從本質來看,“小金庫”的存在是不合法的,某些甚至已然是犯罪了。“小金庫”之所以難以解決,關鍵問題是法不責眾成了搞“小金庫”者的護身符,成了集體腐敗的救命稻草。從司法實踐來看,對于“小金庫”的處理,多以罰款為主,對當事人處理相當輕微,即便經濟處罰,按相關條例,也只是最高罰款5萬元,這樣的處罰措施實在是太過溫柔了,容易導致惡性循環。
解決“小金庫”問題的根本之道還是要打破法不責眾的怪圈,“小金庫”被查實后,必須有人承擔責任。首先就應該從領導入手。一些單位的“小金庫”之所以能長期存在,根本原因就是領導授意或縱容放任。有領導撐著“保護傘”,下面的工作人員當然就敢于不擇手段撈錢。更為嚴重的是,目前一些領導從思想上還沒有認識到“小金庫”問題的嚴重性,認為給小團體搞點“福利”沒什么;而一些職工也認為,能給自己撈福利的領導才是有才能的領導,全然不顧這種“福利”是否合法合理。因此,對于領導之外的其他人員,最低限度也應該讓其把從“小金庫”中獲得的好處“吐出來”。
提高設立“小金庫”的違法成本,必須仰仗法律的威懾作用。對于“小金庫”的集體腐敗行為,法律過于軟弱,這里面固然有法律制度建設上的欠缺,比如對于集體腐敗行為是否應該有專門的罪名還有爭議,對于集體腐敗納入刑律還在討論之中,這都是有待我們加緊建設的。但另一方面,現有的法律、黨紀在解決“小金庫”問題上也并非一片空白、毫無對策。“小金庫”問題涉及的內容很多,比如違反財務制度、比如亂收費、比如挪用專項資金,等等,這些其實都是有現成法律法規可以約束的。
實際上,如果查實一個“小金庫”,就摘掉一頂或幾頂“烏紗帽”,徹底打破法不責眾的怪圈,“小金庫”問題解決起來也許就并非那么棘手。從這個意義上說,人們寄希望于中紀委的舉報有獎在發揮威力的同時,更希望嚴厲的懲處措施能及時跟進。
作者:歐木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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