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部、人保部、國家統計局日前聯合公布《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該規定自5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關于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方面的部門規章。依據該《規定》,對于“瞞報或者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等行為,將“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4月29日《西安晚報》)
今年以來,國家統計局局長馬建堂曾多次談到統計失真問題,他指出,“一些地方和單位在統計上弄虛作假的現象還時有發生,個別地方、單位的領導干預統計數據”。而在此前,原國家統計局局長李德水更是直言不諱統計“注水”現象,“2004年各省區市上報的全年GDP匯總數據,與國家統計局公布的GDP增速相比,高出3.9個百分點,總量差距高達26582億元”。
顯然,此次《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的出臺,正是基于以上統計失真、注水問題而來的,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應該承認,對統計違法行為的懲戒不夠嚴厲、導致違法成本不高,很難與其造成的惡劣社會影響相對稱,一直是統計造假不斷滋生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以“開除處分”來回應和嚴懲統計造假,顯得非常必要。
但是,這樣一部處分規定,究竟能否遏制統計造假現象的蔓延,能在多大程度上遏制這種蔓延,還需進一步分析。首先,這一《規定》能否被不折不扣地嚴格執行?事實上,打開《統計法》,我們會發現,此次《規定》中開列的種種統計違法行為,在該法中早有規定,并非新鮮要求。既如此,早就出臺的《統計法》沒能解決的執行問題,新的部門規章何以能很好解決?
再者,此一《處分規定》是否當真夠嚴厲?雖然,媒體在報道時,均將“開除處分”作為該規定的亮點,但細看條文會發現,這里的執行彈性空間很大:一般情節僅是“記過或記大過”,情節較重才“降級或撤職”,只有到了“情節嚴重”才能“開除”。
關于統計造假及其內在行為邏輯,輿論曾有八個字的總結:“官出數字,數字出官”。也就是說,“數字出官”實際上是“官出數字”的內在動因,而“官出數字”同時又是“數字出官”的外在條件。也即,“官出數字”為“統計造假”提供了體制上的可能——統計部門依附于行政部門、“數字”原本出自官員手中,想造假自然方便;而“數字出官”則為“統計造假”提供了體制上的必然——對于官員的評價考核過于依賴數字,數字的變化往往能給官員帶來現實利益,統計造假顯然就成了一些官員難以遏制的沖動。
因此,徹底解決統計造假的出路還在于:根本改變或改善這樣的體制——將統計部門從行政體系中剝離出來,使其成為一個足夠獨立的部門,將對官員的考核評價從單一的數字依賴中擺脫出來,使其更具科學民主性。 (張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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