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建設委員會原副主任、副廳級干部王玉華因在擔任青島市嶗山區風景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風管委”)副主任、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27萬余元,挪用公款1200萬元,被法院數罪并罰,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 29日,記者采訪青島市檢察院工作人員得知,王玉華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青島市中院,此案二審正在審理中。
2008年初,青島市檢察院發現了嶗山風管委數名領導干部涉嫌職務犯罪的蛛絲馬跡。經過半年的縝密偵查和廣泛取證,檢察官查明了包括風管委原主任王玉華、原副主任王德武、風管委下屬青島嶗山風景旅游發展公司原經理王杰、原會計何喜民等人在內的4起職務犯罪串案。其中,王玉華在擔任風管委副主任、主任期間,于2000年2 月至2007年7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為有關單位及人員承攬宣傳廣告、定做工作制服、承包景區旅游專用車行路車輛營運服務權以及承攬景區建設、辦公樓裝修等工程項目和撥付工程款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賄賂款、物共計人民幣276300元。此外,王玉華還分別于2001年7月和2005年2月,利用職務便利,個人決定將本單位或下屬企業青島嶗山風景旅游發展公司的公款共1200 萬元挪用給他人使用。
市北區法院對王玉華一案作出了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王玉華有期徒刑10年;因案發前挪用的公款已全部返還,以挪用公款罪酌情從輕判處有期徒刑5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 年。風管委原副主任王德武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風景旅游發展公司原經理王杰犯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原會計何喜民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作者:□記 者 郭 強 □通訊員 王海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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