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聯合制定的《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以下簡稱《處分規定》)已于2009年3月25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有關負責人接受了記者采訪,就這部規章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制定《處分規定》的必要性。
答:統計是國家科學決策和現代化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統計工作的科學性和準確性不斷提高,統計數據總體上反映著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態勢,在了解國情國力、服務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一些地方、部門和單位在統計工作中依然存在著一些違法違紀行為,突出表現為:有的領導干部為了追求所謂政績,授意、指使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統計調查對象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有的單位和人員為了騙取榮譽和利益“按需要報數”,或者為了完成任務“按計劃報數”;有的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明知統計數據不實,卻不履行調查核實職責,個別的甚至主動迎合領導意圖,參與弄虛作假。上述問題的存在,不僅嚴重影響統計數據質量和統計工作的權威,而且削弱了宏觀調控和宏觀管理的信息基礎,損害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和我國的國際形象。
《統計法》等法律法規對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雖有原則規定,但由于對具體的處分幅度和處分權限等問題缺乏明確規定,操作性不強,影響了統計違法違紀案件查處工作的正常開展。另一方面,隨著形勢的發展,統計工作中出現了一些新的違法違紀行為,現行法律法規卻沒有相應的處分規定,導致這些違法違紀行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處理。為此,有必要制定專門的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整合和細化《統計法》等法律法規中關于處分的規定,并補充規定一些新的違法違紀行為表現形式及量紀標準,以進一步完善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制度,切實維護統計工作秩序,保證統計數據質量。
為做好《處分規定》的起草工作,國家統計局2005年底即著手相關準備工作。其后,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組成了聯合起草小組,負責具體起草工作。在廣泛聽取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特別是廣大統計人員意見的基礎上,經過幾年的調研、論證、修改,形成了比較成熟的《處分規定》(送審稿)。經監察部2009年2月9日第一次部長辦公會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2008年12月30日第十六次部務會議、國家統計局2008年11月6日第十八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處分規定》于2009年3月25日以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令第18號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問:《處分規定》設定的統計違法違紀行為主體有哪些?
答:《處分規定》設定的統計違法違紀行為主體主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對統計工作負有領導責任的領導人員,包括地方、部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領導人員。依據《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數據,不得強令或者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不得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處分規定》據此設定了領導人員的統計違法違紀行為及其處分種類和幅度;第二類是負責組織實施統計調查活動的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包括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這些機構和人員是政府統計調查的具體實施者,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如果執法犯法,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強令、授意統計調查對象弄虛作假,拒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將承擔相應的紀律責任;第三類是具有統計資料報送義務的統計調查對象。《統計法》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等必須依法如實、及時提供統計資料。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統計調查對象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有關責任人員要承擔紀律責任。需要說明的是,《處分規定》的適用對象是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單位中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個人,而且這些人員應當屬于監察對象。
問:打擊在統計上的弄虛作假是社會公眾十分關注的一個問題,《處分規定》在這方面有些什么規定?
答:打擊在統計上的弄虛作假,社會各界對此一直有強烈的呼聲,中央也有明確的要求。早在1998年中辦、國辦就聯合發出通知,明確指出:在統計上弄虛作假是一個嚴重的政治問題,是一種危害性極大的腐敗行為,必須采取有力措施,堅決加以糾正。中央領導同志也多次強調要嚴格執行統計法,加強統計監督檢查,嚴肅查處在統計上的弄虛作假行為。為了落實中央的指示精神,加大對在統計上弄虛作假行為的打擊力度,《處分規定》從三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強化了領導人員的紀律責任。不僅規定領導人員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干預統計數據要依法給予其處分,而且明確規定,領導人員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嚴重失實的統計數據,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者發現后不予糾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也要依法給予其處分;二是強化了統計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維護統計數據質量的監督職責,規定統計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明知統計數據不實,不履行職責調查核實,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給予其處分;三是對統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弄虛作假行為,包括統計調查對象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行為,根據不同的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規定了相應的處分種類和幅度,增強了可操作性。
問:近年來一些地方、部門隨意公布統計數據,造成一定的混亂。《處分規定》對預防和處理這一問題有何規定?
答:統計數據不僅是黨和政府科學決策的重要依據,也是各類經濟主體參與經濟活動、人民群眾參政議政的重要依據。保持各類統計數據的準確性、一致性,是社會公眾對統計工作的基本要求。這不僅關系到統計機構的權威,也關系到政府的公信力。因此,《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對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都設專章予以規范,國務院也多次強調要嚴格依法公布統計資料。但在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一些單位包括少數政府機關不按規定隨意發布統計數據的現象。特別是有些部門在發布相同或相似的統計指標數據時,對統計范圍、統計方法、指標含義等沒有任何說明,發布的數字相互“打架”,在社會上造成混亂。造成這一問題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中對違法公布統計資料沒有設定相應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為預防和處理違法公布統計資料問題,《處分規定》專門新設了一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公布統計資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這意味著,今后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有關單位,如果違反統計法律法規或國家其他規定,隨意公布統計資料造成不良后果的,有關責任人員將受到追究。
問:《處分規定》對加強有關部門在查處統計違法違紀案件協調配合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當前在查處統計違法違紀案件特別是追究相關人員的紀律責任方面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任免機關、監察機關與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之間沒有建立起有效的協調配合機制。尤其是缺乏關于案件移送制度的明確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案件移送不及時、應當移送的不移送以及在移送過程中互相扯皮等情況,不利于及時、有效地懲處統計違法違紀責任人。為了加強各有關機關相互間的協作配合,形成合力,有效懲處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就建立統計違法違紀案件查處協作配合機制作了具體規定,明確了任免機關、監察機關和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移送有關案件材料,并書面通報處理結果。統計違法違紀案件協作配合機制的建立,使責任追究制度的實施具有了更強的可操作性,為加大統計違法違紀案件查辦力度提供了制度保障。
問: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對貫徹實施《處分規定》有哪些具體要求?
答:《處分規定》的頒布實施,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反對和制止在統計上弄虛作假行為的堅強決心,對于促使各級領導干部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促進各級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障統計工作的科學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保障《處分規定》得到切實的貫徹執行,我們提出了明確要求:首先,要認真組織學習和培訓,全面把握《處分規定》的精神實質和主要內容。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要帶頭學習、帶頭宣傳、帶頭落實,要把學習、貫徹《處分規定》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學習和培訓活動。要將《處分規定》列入普法和反腐倡廉教育的重要內容,尤其要加強對從事統計及相關工作公務員的培訓。其次,要大力開展宣傳教育活動,積極營造貫徹實施《處分規定》的良好氛圍。要充分利用報紙、雜志、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廣泛宣傳《處分規定》的重要意義、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使社會公眾進一步熟悉相關的統計法律知識,了解、支持統計工作,提高守法意識和反對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自覺性,形成貫徹執行《處分規定》的良好社會氛圍。再次,要嚴肅查處統計違法違紀案件,切實維護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要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加強協調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保證《處分規定》得到切實的貫徹執行。要明確各有關部門在移送案件材料、通報處理結果等方面的責任,共同做好統計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工作。特別是在當前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形勢下,對那些置國家法律政令于不顧,頂風違法違紀,故意擾亂統計工作秩序、在統計上弄虛作假的行為,不管涉及什么單位、什么人,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并按照規定嚴肅處理有關責任人員,同時通過新聞媒體在全社會曝光,以充分發揮《處分規定》的威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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