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探索剛性標準
山東高院擬出臺緩刑適用指導意見
本報記者 余東明
4月28日,記者從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即將出臺《關于緩刑適用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有專家認為,此舉將開啟全國省高院一級出臺“緩刑適用”指導性意見之先河。
據悉,支撐該意見順利出臺的是一份《關于山東省法院刑事和解適用情況的調研報告》,這份報告長達3萬字,由該院刑事審判庭的7名資深法官歷經1年,調取了全省2005年至2007年3年間共計9萬多件刑事案件調研所得。
是“和諧辦案”,還是“花錢贖罪”?這些年有關刑事和解的利弊取舍、緩刑適用的范圍界定,在業界一直爭論不休。調研組的法官認為,通過準確界定緩刑適用范圍、嚴格把握和解分寸,就可以避免刑事和解中的有關爭議。
“調解”還是“和解”
對王志峰來說,那段被趙常英非法拘禁的日子的確不堪回首,他不但失去了自由,一只耳朵還被打聾。然而就在趙常英被提起公訴后,王志峰卻選擇了“原諒”,并就此正式向法院提出請求。
“我們倆本來就是生意上的伙伴,就是因為一筆貨款久久無法到位,他才拘禁了我,而且也是因為急火攻心,打了我。案發后,他讓家里人請求我諒解。”王志峰說,“其實,這事過錯首先在我,既然他已經悔過了,我哪能不原諒他。”
近日,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處趙常英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
“趙常英最終被判處緩刑,除了他的行為可以適用緩刑外,還有就是他已取得原告諒解,這樣的刑事和解具有較好的社會價值。”法官莊桂芹說,“如果趙常英被重判,從此他將與王志峰結下‘深仇大恨’,矛盾加劇,而輕判則更易化解兩人甚至兩家之間的積怨和矛盾,也更能讓被告人認識錯誤、改邪歸正。”
據調研組統計,2005年至2007年,全省刑事和解案占刑事案總數的18.66%,呈逐年上升趨勢;其中28.66%的案件達成自行和解,10.6%的案件是通過社會力量和解,60.7%的案件則由法官主動介入達成和解。
“這些數據顯示,民間對于輕型刑事案件達成和解的渴求越來越強烈,而基層法院的法官也越來越認識到刑事和解的社會價值,并在司法實踐中積極運用。”山東省高院刑一庭副廳長謝萍說。
但謝萍也坦承,近幾年,各地法院在積極推進刑事和解的司法實踐中,承載著內外壓力。有人質疑,通過法官主動介入達成的刑事和解,在一定層面上有違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主觀意愿。
“妥協”還是“和諧”
郭強從高高的腳手架上摔下,頭部著地死亡。原因是他的老板袁俊寶在沒有任何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擅自移動了腳手架。
于是,袁俊寶被提起公訴,罪名是過失致人死亡。然而,就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他的親屬與郭強的親屬就賠償問題達成自行和解,并支付了賠償款。最終,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袁俊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調研數據顯示,像袁俊寶這樣能主動履行賠償責任,又屬輕型犯罪的占所有刑事和解案的93.7%,其中85%刑事和解案件被告人被判處非監禁刑。
“我院即將出臺的緩刑適用指導意見明確規定了十類情形可適用緩刑,十類情形不宜適用緩刑。這將成為我們今后審查一個案件是否允許刑事和解的分水嶺。”山東省高院刑一庭庭長馮愛冰說,“緩刑適用屬于法律剛性范疇,刑事和解則屬于‘以當事人為本’的人性化執法范疇。因此,刑事和解中的剛性審查決不可能妥協,而‘和諧’的社會價值則值得大力推崇。”
然而,由于我國立法規定尚未形成完善的制度體系,刑事和解僅僅為司法實踐的探索。在這一過程中,也有人質疑,法院為解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的“法律白條”問題,讓刑事被告人“花錢贖罪”。
“花錢贖罪”還是“真情悔罪”
其實,從刑事和解進入社會公眾視野之初,花錢贖罪的質疑聲一直不斷:難道有錢就可以不用坐牢,花錢就可以免死嗎?同時,也有被害人借刑事和解之機,向被告人或其親屬漫天要價、狠敲竹杠。
“這一審判模式亟待規范以提升公正性,我們要在審判實踐中,堅持依法打擊和刑事和解并舉,堅持合法性和合理性并重,堅持和解有限公開和社會化相結合,避免兩種極端現象的出現。”山東省高院副院長侯建軍說。
他認為,刑罰除了能寬慰受害者受傷的心靈之外,更重要的是保護社會公眾不再受到同樣的犯罪侵害。因此,在實踐中,法院一定要關注刑事被告人是否在和解中“真情悔罪”了。
調研報告最后提到,刑事和解今后可以采用圓桌會議模式,讓被告人和被害人“面對面”和解;同時,也讓社區干部或村干部參加,法官可以從中聽取多方面意見,綜合考慮量刑標準。
“今后,我們還建議社區矯正機構能提前介入,與法院刑事和解程序無縫對接,并建立細致的跟蹤回訪制度,對被告人進行嚴格的監督和積極的引導,使其通過社會改造,更好地回歸社會。”侯建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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