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日實施的《杭州市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保護管理條例》在社會上引起了軒然大波。有媒體發表評論,批評該項規定實行實名制,損害了消費者的“權利”。
這項規定之所以遭到批評,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因為評論者對互聯網絡技術缺乏了解;另一方面是因為某些評論者對實名制的內涵和外延產生了錯誤認識。有人認為,既然在現有的技術條件下偵查機關可以找到現實生活中的犯罪主體,那么,為什么還要求互聯網絡消費者辦理注冊登記呢?這是因為雖然從技術上可以尋根溯源,找到互聯網絡用戶,但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實行實名制,不僅節省大量的資源,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震懾那些試圖利用互聯網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人。
實行互聯網絡實名制,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合法利益。如果互聯網絡服務商擅自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登記資料,從事不法活動,那么,應當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追究互聯網絡服務商的法律責任,而不應因此否定實名制的作用。當前我國在互聯網絡接入的過程中,早已實行了實名制,所以,行為人利用自己家中的互聯網絡終端設備在網上從事各種活動,早已被納入到實名制管轄范圍。杭州市的地方性法規之所以強調實名制,目的就是要求提供電子公告服務的互聯網絡經營者,必須登記上網人的資料,這樣做可以確保每一個公民在網絡虛擬世界都能獲得公平的待遇。
在現代法治社會,每個人都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互聯網上的虛擬社會也是如此。假如鼓勵公民通過互聯網絡鞭撻社會丑惡、發泄自己的情緒,但卻不進行有效的疏導和管理,那么,互聯網絡很快就會成為發泄私憤、黨同伐異、尋釁滋事、造謠誹謗的場所。強調對互聯網絡的管理,不是限制公民的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而是在充分保護公民權利的同時,防止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現象發生。
當前我國互聯網絡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強調對互聯網絡的信息管理,但是缺乏權利救濟程序,當事人的利益受到損害之后,難以通過正常的、公開的程序表達自己的意見。強化對互聯網絡的管理,首先應該明確互聯網絡服務商與消費者的權利和義務,確保消費者在互聯網絡消費過程中,其合法利益不受損害。
其次,強調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但是對互聯網絡懲治腐敗的作用重視不夠,在有些地區甚至還存在諱疾忌醫的現象。利用互聯網絡的特殊功能,充分落實公民憲法上的批評建議權,對于反腐倡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然而,公民在互聯網絡上發表批評性的言論,或者利用互聯網絡搜索的功能,將某些涉嫌貪污腐敗官員的信息集中到一起,往往會受到某些權力部門工作人員的恐嚇,這是一種極不正常的現象。公民可以通過互聯網絡發表自己的意見,如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認為互聯網絡消費者的行為已經構成違法,那么,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假如動用公權力保護執政者的個人利益,那么,不但會侵犯公民的批評建議權,而且會降低執政團隊的公信力。
第三,從立法的角度來看,賦予了行政機關不適當的自由裁量權,行政機關或者互聯網絡服務商可以隨時借用模糊條款,侵犯消費者的利益。以杭州市的地方性法規為例,其中規定對于“鼓動公眾惡意評論他人、公開發布他人隱私或者通過暗示、影射等方式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信息,互聯網絡信息審核人員應當立即刪除,保存相關記錄,并且向公安機關報告。此項規定很容易在互聯網絡服務商與消費者之間、消費者與行政機關之間產生爭議。解決這個問題的最好辦法是,立法機關準確定義相關概念,并且要求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時候,向人民法院申請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對相關規定是否違反憲法進行司法審查,也可以通過召開聽證會的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
總而言之,實行實名制并不必然侵犯消費者的隱私權,恰恰相反,實行實名制之后,可以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受侵犯。在加強對互聯網絡管理的過程中,應當約束政府的行為,強化對互聯網絡服務商的監管,牢固樹立程序正義意識,為消費者維護自己的正當利益提供便利條件。(喬新生 作者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社會發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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