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7日電 為進一步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落實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任務,國務院今日公布了《關于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該意見共分十個部分。
該意見要求,要充分認識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提出了發展中醫藥事業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要求各地要發展中醫醫療和預防保健服務,推進中醫藥的繼承與創新,加強中醫藥人才隊伍建設,同時要提升中藥產業發展水平。
該意見要求,要加快民族醫藥的發展,繁榮發展中醫藥文化,從而推動中醫藥走向世界,并且要完善中醫藥事業發展保障措施。
該意見全文如下:
國務院關于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發〔2009〕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醫藥(民族醫藥)是我國各族人民在幾千年生產生活實踐和與疾病做斗爭中逐步形成并不斷豐富發展的醫學科學,為中華民族繁衍昌盛做出了重要貢獻,對世界文明進步產生了積極影響。新中國成立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中醫藥工作,中醫藥事業取得了顯著成就。但也要清醒地看到,當前中醫藥事業發展還面臨不少問題,不能適應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健康需求。《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提出,要堅持中西醫并重的方針,充分發揮中醫藥作用。為進一步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落實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任務,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長期以來,中醫藥和西醫藥互相補充、協調發展,共同擔負著維護和增進人民健康的任務,這是我國醫藥衛生事業的重要特征和顯著優勢。中醫藥臨床療效確切、預防保健作用獨特、治療方式靈活、費用比較低廉,特別是隨著健康觀念變化和醫學模式轉變,中醫藥越來越顯示出獨特優勢。中醫藥作為中華民族的瑰寶,蘊含著豐富的哲學思想和人文精神,是我國文化軟實力的重要體現。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對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提高人民群眾健康水平、弘揚中華文化、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隨著經濟全球化、科技進步和現代醫學的快速發展,我國中醫藥發展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中醫藥特色優勢逐漸淡化,服務領域趨于萎縮;老中醫藥專家很多學術思想和經驗得不到傳承,一些特色診療技術、方法瀕臨失傳,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創新不足;中醫中藥發展不協調,野生中藥資源破壞嚴重;中醫藥發展基礎條件差,人才匱乏。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強中醫藥工作,開創中醫藥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新局面。
二、發展中醫藥事業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把滿足人民群眾對中醫藥服務的需求作為中醫藥工作的出發點。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保持和發揚中醫藥特色優勢,推動繼承與創新,豐富和發展中醫藥理論與實踐,促進中醫中藥協調發展,為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服務。
(二)基本原則。堅持中西醫并重,把中醫藥與西醫藥擺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堅持繼承與創新的辯證統一,既要保持特色優勢又要積極利用現代科技;堅持中醫與西醫相互取長補短、發揮各自優勢,促進中西醫結合;堅持統籌兼顧,推進中醫藥醫療、保健、科研、教育、產業、文化全面發展;堅持發揮政府扶持作用,動員各方面力量共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
三、發展中醫醫療和預防保健服務
(一)加強中醫醫療服務體系建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區域衛生規劃中合理規劃和配置中醫醫療機構(包括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大力加強綜合醫院、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中醫科室建設,積極發展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的中醫藥服務。在其他醫療衛生機構中積極推廣使用中醫藥適宜技術。通過中央和地方共同努力,進一步加大公立中醫醫院的改造建設力度,有條件的縣以上綜合醫院和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都要設置中醫科和中藥房,配備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基本中醫診療設備和必備中藥,基本實現每個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都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加強中醫醫療機構服務能力建設,研究制訂中醫診療常規、出入院標準、用藥指南、臨床診療路徑、醫療服務質量評價標準等技術標準和規范,促進中醫醫療機構因病施治、規范診療、合理用藥,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培育、培養一批名院、名科、名醫。推動中醫藥進鄉村、進社區、進家庭。
積極促進非公立中醫醫療機構發展,形成投資主體多元化、投資方式多樣化的辦醫格局。鼓勵有資質的中醫專業技術人員特別是名老中醫開辦中醫診所或個體行醫,允許符合條件的藥品零售企業舉辦中醫坐堂醫診所。非公立中醫醫療機構在醫保定點、科研立項、職稱評定和繼續教育等方面,與公立中醫醫療機構享受同等待遇,對其在服務準入、監督管理等方面一視同仁。
(二)積極發展中醫預防保健服務。充分發揮中醫預防保健特色優勢,將中醫藥服務納入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在疾病預防與控制中積極運用中醫藥方法和技術。推動中醫醫院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中醫預防保健服務。鼓勵社會力量投資興辦中醫預防保健服務機構。制定中醫預防保健服務機構、人員準入條件和服務規范,加強引導和管理。
四、推進中醫藥繼承與創新
(一)做好中醫藥繼承工作。開展中醫藥古籍普查登記,建立綜合信息數據庫和珍貴古籍名錄,加強整理、出版、研究和利用。整理歷代醫家醫案,研究其學術思想、技術方法和診療經驗,總結中醫藥學重大學術創新規律。依托現有中醫藥機構設立一批當代名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研究室,系統研究其學術思想、臨證經驗和技術專長。整理研究傳統中藥制藥技術和經驗,形成技術規范。挖掘整理民間醫藥知識和技術,加以總結和利用。
(二)加快中醫藥科技進步與創新。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科技創新體系、評價體系和管理體制,改革和創新項目組織管理模式,整合中醫藥科技資源。推進中醫藥科研基地特別是國家和省級中醫臨床研究基地建設。支持中醫藥科技創新,開展中醫藥基礎理論、診療技術、療效評價等系統研究,推動中藥新藥和中醫診療儀器、設備的研制開發,加強重大疾病的聯合攻關和常見病、多發病、慢性病的中醫藥防治研究。推行中醫藥科研課題立項、科技成果評審同行評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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