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堅持規范在先,不斷完善監管制度
一是完善資金物資監管制度。在搶險救援和安置群眾階段,先后制定出臺了救災物資接收分配、捐贈款物管理使用、救災資金管理使用、緊急采購等方面的制度規定,出臺捐贈款物管理使用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行政效能問責規定。進入災后恢復重建后,突出項目、資金監管的重點,制定了《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物資管理監督辦法》、《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政策落實檢查辦法》、《港澳特別行政區援助四川災后恢復重建項目資金監督檢查辦法》、《抗震救災“特殊黨費”使用管理監督辦法》等,確保資金管理有章可循,監督檢查規范有序。
二是健全招標投標監督制度。相繼制發了《關于災后重建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通知》,制定了應急工程界定標準,出臺了《關于進一步促進擴大內需和災后重建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通知》,匯編下發了災后重建工程建設招投標監督工作手冊,明確紀律規定,明晰工作流程,規范招投標行為,特別是嚴格界定應急工程范圍,嚴防以應急為名規避招投標、規避監管。
三是建立重大事項通報制度。明確規定涉及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管理使用、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和災后恢復重建的重點項目建設、大額資金撥付、大宗物資采購等重大事項,有關部門必須同步通報監督檢查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加強統籌協調,重災區監督檢查機構、省派駐重災區監督檢查組以及審計、財政等部門及時跟進監督、同步監督、全程監督,形成監督合力,提高監督實效。
四是健全審計監督制度。制定災后恢復重建審計工作方案,明確審計的原則、對象、重點和工作要求,特別強調對重點項目要實行全過程跟蹤審計,做到提前調查、及時跟進,確保審計監督覆蓋到重點地區、重點單位和資金物資運行的各個環節。集中組織千余名審計人員,對除對口援建受援重災縣外的其他重災縣開展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管理及項目實施情況審計。
三、堅持以預防為主,不斷強化對重點環節的監管
一是開展捐贈資金專項清查。捐贈資金統一移交財政專戶管理。監察、財政、審計組成聯合工作組,對127個省級部門、20個社會團體及重災市州接收捐贈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開展了專項監督檢查。
二是集中清理處置庫存積壓物資。制定出臺分類處置庫存積壓物資的意見。截至去年底,各地庫存積壓物資處置工作基本結束,變現所得已納入捐贈資金范圍統籌管理,捐贈工程機械、醫療器具已作為固定資產登記管理,捐贈棉衣、棉被等過冬物資已及時發放給災區群眾,帳篷等可回收利用物資正有序回收備案。
三是不斷推進公開工作。堅持“公告天下,取信于民”,定期公布社會捐贈資金接受使用情況。通過政府網站、政務公開欄、村務公開欄以及災區群眾集中安置點張榜公示等方式,宣傳安置補助政策,公開救災款物接收、發放和領取情況,公開災后重建項目招投標、大宗物資采購、大額資金下撥等情況。進一步核查災情,抓緊開展分批公示,切實防止虛報冒領等問題。
四是強化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監管。堅持把永久性住房重建監督檢查工作作為重點。加強對公路、醫院、學校等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的監督檢查。近期從全省抽調專業力量,正在對所有在建擬建項目管理特別是招投標工作開展專項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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