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上午,備受各界關注的業務員非法銷售“刺五加”注射液一案在云南省開遠市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侯寶山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10萬元。
2008年10月6日,云南省紅河州第四人民醫院有6名患者使用黑龍江完達山制藥廠生產的“刺五加”注射液之后出現嚴重不良反應,其中3例死亡。隨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了“刺五加”不良事件調查處理的結果,認定完達山藥業公司生產的“刺五加”注射液部分藥品在流通環節被雨水浸泡受到細菌污染,后又被更換包裝標簽并銷售。同年10月22日,開遠市公安民警發現被告人侯寶山在開遠市無證銷售黑龍江完達山制藥廠生產的“刺五加”注射液,并迅速立案偵查,于10月23日將其抓獲歸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08年期間,被告人侯寶山在沒有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相關藥品銷售經營證照的情況下,冒用黑龍江完達山制藥廠的業務員身份,偽造“黑龍江省完達山制藥廠”及法定代表人“李順”的印章,向開遠市解化醫院、開遠市順康藥業有限公司、開遠市血栓病醫院、開遠市人民醫院、開遠市工人醫院、廣東湛江中興藥業有限公司(紅河州第四人民醫院供藥商),非法銷售“刺五加”注射液、血栓通等注射液,經鑒定總計銷售額為519525.64元。
法院認為,侯寶山在沒有辦理過任何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等相關資質證照的情況下,在開遠地區擅自銷售藥品,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鑒于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遂據此作出上述判決。(作者:鐘 旭 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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