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記者從省財政廳獲悉,我省將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嚴查各種形式的“小金庫”。
專項治理從5月7日起至2009年底結束,治理范圍是全省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中以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為重點。
據悉,此次治理工作的重點檢查對象,包括執收、執罰權相對集中的部門和單位;教育、衛生、交通、民政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部門和單位;有群眾舉報的部門和單位;以前檢查發現存在“小金庫”的部門和單位;以及賓館、培訓中心、招待所等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有隸屬關系的單位。
此次專項治理特別強調了舉報制度的落實,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查出并已收繳入庫的“小金庫”資金、稅款和罰款的金額,給予3%~5%的獎勵,獎金最高額為10萬元,由同級財政負擔。
5月7日,省紀委、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省審計廳聯合下發了關于此次治理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通知指出,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包括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均納入此次治理范圍。治理重點是2007年以來各項“小金庫”資金的收支數額,以及2006年底“小金庫”資金滾存余額和形成的資產,對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追溯到以前年度。
通知還列出了“小金庫”的7種主要表現形式:違規收費、罰款及攤派設立“小金庫”;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等名義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經營收入未納入規定賬簿核算設立“小金庫”;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以假發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上下級單位之間相互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記者蘆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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