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統計,在2008年全國立案偵查的涉農職務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中,“村官”達2850人。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最新數據,在2008年全國立案偵查的涉農職務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中,農村基層組織人員4968人,占42.4%。其中,村黨支部書記1739人,村委會主任1111人。
根治村官腐敗現象,需要法律規范。現行的村委會組織法1998年11月4日頒布實施,但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該法急需修改。
目前,村委會組織法的修改程序已經啟動,去年底該法的修訂草案已經報送國務院。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09年立法計劃,修訂草案將于年內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有專家認為,村委會組織法的修改重點,應該對民主選舉的重要環節和程序進行細化,完善村級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制度。
小“村官”面對大誘惑
新農村建設中,大量資金流入農村,大批項目在農村展開,那些想撈錢的村官有了許多新誘惑
目前,我國農村共有62萬多個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2008年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涉嫌涉農職務犯罪的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是村官中的極少數,占0.28%和0.18%。但值得注意的是,“腐敗村官”的絕對數2850人,在整個涉嫌涉農職務犯罪人員中所占的比例不容忽視。
中國政法大學憲法與行政法學博士張國平認為,“所謂村官,指‘兩委班子’的全部人員,即‘村黨支部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村官在其所屬的行政村范圍內,對該村的公共事務享有管理權。”華中師范大學教授唐鳴認為:“村官其實算不上是官,如果說是官的話,也是最小的官。但由于村官最經常、最直接地與農民打交道,與農民的利益聯系最密切,因此村官腐敗不容小視。”
近年來,村官腐敗的對象和領域發生變化。唐鳴指出,農村稅費改革之后,由于取消了“三提五統”,村干部通過向農民收取費用獲得一定利益的可能性大大減小。
“在大力推進新農村建設的過程中,大量資金流入農村,大批項目在農村展開,又增大了村官腐敗的可能。特別在一些有著較多可支配集體資源的村莊,村官腐敗的誘惑就更大了。”唐鳴認為也正因為上述原因,近年來在村委會選舉中出現了許多賄選現象。
避免村霸當“村官”
法律應明確規定哪些人不能成為村委會成員候選人或不能擔任村委會成員職務
現行的村委會組織法1998年11月4日通過并頒布實施以來,對推動農村基層民主建設,強化、完善村級治理,發揮了重大作用。
張國平說:“該法的核心是村民自治。”他認為這部法律首次從法律角度確認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強調其產生和管理方式是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廣大農民逐漸認識到,村民自治是符合農村實際、解決農村問題、保障農民權益的好制度。
唐鳴認為:“由于現行村委會組織法規定較為簡略,在農村改革深化、發展迅速的今天,有很多法律條文亟待細化。賄選和候選人資格的認定均存在法律空當。”
首先,現行村委會組織法和有關的法律未能明確地界定什么是村委會選舉中的賄選,也未對司法機關介入村委會選舉中的賄選案件作規定。
其次,現行村委會組織法未對村委會成員候選人的資格條件或任職資格作明確規定,特別是未對村委會成員候選人的資格條件或任職資格作規定。唐鳴說,“不久前,有村民向我反映他們村村委會主任是一個村霸,因觸犯刑法被法院判處兩年徒刑緩刑三年,但因村委會組織法和所在省的村委會組織法實施辦法中對村委會成員的任職資格都沒有這方面的規定,除了召開村民會議將其罷免外,沒有其他辦法能夠解除他的職務,而該村霸在村里勢力很大,村民會議又開不起來,結果出現了緩刑人員主持村委會工作的荒唐現象。”
“為避免這種現象發生,我建議村委會組織法對村委會成員候選人的資格條件或任職資格應作詳細的規定,即明確規定哪些人不能成為村委會成員候選人或不任職。”
張國平認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該法應加快修改步伐。
村務公開亟待“剛性監督”
有些村官不愿召開對自己行為有監督作用的會議,有的地方村民會議難召開、不召開
現行的村委會組織法第19條和22條對農民知情權和村務公開做了規定。該法規定村委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該法規定了村委會應當及時公布辦理過程和結果,接受村民的監督。該法還規定了必須公開的村務事項和村務公開不及時、不真實的處理方式。
“如果這些規定能夠得到認真、嚴格地貫徹執行,那么村官腐敗的機會就會很小。”唐鳴指出,“問題是近年來上述規定在執行中遇到很多問題,致使執行效果大打折扣。”
對于目前村務公開中存在的該公開的不公開、公開的信息不具體、公開的程序不規范、公開的形式不嚴肅、公開的時間不統一、公開的監督措施不力等問題。張國平認為這些問題弱化了村務公開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使村務公開制度流于形式。
唐鳴分析,一方面,大量青壯年農民常年外出務工經商,留在村里面的許多村民對村務不大關心,一些村官也不愿意召開對自己行為有監督作用的會議。
另一方面,法律未明確規定村務公開不及時、不真實的責任,一些地方的鄉鎮黨委和政府對村務公開的督促、檢查工作也抓得不夠。
專家建議,這些現實情況,在未來村委會組織法修改時應當為立法者所考慮,細化相關規定,加大剛性監督。
治“村官”腐敗是系統工程
除完善村委會組織法等相關法律外,還要從多方面采取措施,使村官不敢腐敗、想腐敗也難
治理村官腐敗是一個系統工程。除了必須完善村委會組織法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并嚴格地貫徹執行之外,還應當從其他多方面尋找辦法和采取措施,使村官不敢腐敗、想腐敗也難。
有關專家建議,首先要加強選舉監督,真正把人品正、能力強的人選上村官。從目前的情況看,一是嚴格村官的選舉資格,對有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前科的勞教人員、刑滿釋放人員,堅決取消其參選資格;二是打擊拉票、賄選、暴力脅迫等不正當的選舉行為,保證選舉公正。
其次,加強對村官特別是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的監督。加強對村級財務的審計和監督,進一步健全村級財務支出、管理和監督制度。對村官進行任期和離任審計,在低保資金、土地交易等重大事項上,重點“盯防”。
第三,充分發揮村民會議特別是村民代表會議的決策和監督作用,切實保障村民自治權利的實現,防止村民自治演變為“村委會自治”,用村民的民主權利形成對村官權力的有效約束。(記者 宋 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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