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工“撿”14公斤金飾或被起訴》一文報道后,在社會上引起了軒然巨浪,各大門戶網站都在顯著位置轉載。在所有投票網站中,梁麗的支持率達到90%以上,也有網友認為梁麗應該接受法律的制裁。(5月12日《廣州日報》)
因為兩個案件之間有太多的相似,梁麗案被稱為“女許霆案”。受主觀想象、同情弱者等因素的影響,公眾容易對梁麗案可能被盜竊罪論處的判決結果,感到費解。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吳學斌就認為,梁麗的行為只是涉嫌構成侵占罪,而不應定為盜竊罪。而相關司法界人士的評論認為,梁麗的行為充其量只能算做“拾金而昧”。
筆者在此無意對梁麗案的具體判決結果過多置喙。筆者只是認為,相關方面在對梁麗案進行判決的過程中,應充分檢視和吸納許霆案判決過程和結果的教訓——本著公正、公平的原則,在判決的過程中,相關方面應更關注案件事實本身,不能過于被輿論的過度關注,以及公眾的主觀情緒牽引。原因很簡單,相關方面既要考慮到案件判決對法律法規尊嚴的維護,又要考慮到如此影響重大案件的判決結果,可能會對公眾的情緒、認知產生的影響。
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但影響重大案件的判決結果,卻可能成為以后類似案件判決時,被參考和借鑒的樣本和標桿。從這個意義上說,許霆案后,梁麗案判決可能出現的對許霆案的延續或是轉變,影響著司法界在判斷、裁決類似案件時的思路,更可能影響公眾在看待“拾金不昧”等介于道德和法律邊緣問題時的態度。
和許霆案一樣,相關方面在判決梁麗案時,同樣遭遇了法律文本相對性空白這一制度性殘缺難題。酌定情節賦予了法官們自由裁量權,而由相關人士的分析不難看出,將梁麗的行為界定為盜竊罪、侵占罪抑或是“拾金而昧”,判決的結果將會呈現天壤之別。
從許霆案到梁麗案,公眾之所以表現出關注熱情,一方面是因為他們的情緒和實際法理間的沖突所致。同時,進入輿論關注視野的類似案件,畢竟只是少數,那些未能被關注的類似案件,被處以何種判決結果,難以預料。另一方面,公眾更深一層的擔憂是,在對類似案件的裁決上,法律文本的相對性空白、先例案件判決的示范效應,是否會影響到法官對類似案件的判決結果?
所以筆者認為,從許霆案到梁麗案,相關方面惟有借此盡快完成法律空白文本的修補和完善,終結現實執行的模糊,才能最大限度地凸顯判決的意義和價值。原因很簡單,如果司法制度不能跟隨新案情的出現,實現及時的修補和完善,那么,很難保證類似案件不會一再地出現在輿論關注的視野,更很難保證所有案件的判決都能恪守公正、公平。所以,相關方面在綜合考量案情、輿情等因素作出公正、公平判決的同時,更應及時著手完成對相關制度的完善。惟有如此,“梁麗案”的價值才能被最大限度地凸顯。
李記(媒體從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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