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報》5月11日報道:去年12月,深圳機場的清潔女工,在垃圾桶旁“撿”到一個紙箱,后發現這是包黃金首飾,價值300萬元。深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后,以涉嫌盜竊罪把梁麗案移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如果按盜竊定罪,梁可能被判無期徒刑。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認為以盜竊罪起訴不妥,遂移交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而寶安區檢察院現此案已發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梁麗這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如構成犯罪,又是何罪?目前除公安機關認為構成盜竊罪外,還有的認為構成侵占罪,同樣有的認為不構成犯罪。我個人認為,梁麗這種行為不構成犯罪。其理由是:
一、 梁麗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
我國《刑法》明文規定,所謂“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從盜竊罪的概念來看,一是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具有主觀故意性,二是采取的手段是秘密竊取。從而可以看出,這兩個方面在本案梁麗身上都是不符合的。案發過程表明,梁麗以為那個紙箱是他人遺棄物才拿走的,她也沒有意識到那個紙箱里面可能裝有的是數額較大的財物,并且當同事曹某告訴梁麗你撿的東西,人家失主報警了。梁麗告訴曹某,說明天上班交上去不就行了。因此梁麗不具有盜竊罪中非法占有的故意。同樣,她也沒有“秘密竊取”的行為,這些黃金首飾擺在機場候機大廳這樣一個公共場所,并且已經脫離了主人的控制,梁麗從公共場所公開地拿走他人遺忘的黃金首飾,她一再地在公開場合告訴其同事撿到一個紙皮箱,因此她也沒有“秘密竊取”的行為。綜上所述梁麗不具有盜竊罪的故意,不應構成盜竊犯罪。
二、梁麗的行為不構成侵占罪
同樣,我國《刑法》也明文規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行為。侵占罪一是主觀上要求必須具備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客觀方面必須有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的行為。從本案來看,梁麗撿到的黃金首飾的確事他人遺忘物品,“撿”到后,她并沒有立即進行隱藏,而是告訴了自己的同事,先放在殘疾人洗手間內,如果有人認領就還給人家。事后她的兩個同事也在殘疾人洗手間找到了這個遺忘物。這恰恰說明梁麗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同樣要構成侵占罪還必須表現在如果在失主找上門,她拒不交出。在警察找到她時,梁麗立即主動從床下拿出了裝有黃金首飾的紙箱,她并未隱匿,或者謊稱沒有撿過。所以她沒有“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的客觀行為,不符合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所以說梁麗的行為也不構成侵占罪。
我國《刑法》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必須具備四個條件,即同時符合犯罪的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構成要件,缺一不可。同樣,我國《刑法》規定了疑罪從無的原則。由此可見,通過上述分析,梁麗的行為完全不具備盜竊罪和侵占罪的構成要件,顯然就不能認定她的行為為盜竊罪和侵占罪。因此,筆者認為本案梁麗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匡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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