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對“加強與媒體的聯系溝通”以及法院自我宣傳的重視值得肯定。但何為“負面輿論炒作”?如何防止有人將媒體正常報道歸類為“負面炒作”,還需要進一步厘清和規范。
5月11日出版的《人民法院報》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人民法官為人民”主題實踐活動2009年度工作實施方案,其中表示要加強與媒體的聯系溝通,“及時應對負面輿論炒作”。
最高法院對“加強與媒體的聯系溝通”以及法院自我宣傳的重視值得肯定。但何為“負面輿論炒作”?如何防止有人將媒體正常報道歸類為“負面炒作”,還需要進一步厘清和規范。處理好媒體報道與司法公正的關系,需要法院的智慧,更需要正當的程序規則。
在實際工作中人們常發現司法與媒體的不一致。2006年9月12日,最高法院有領導曾宣布若干“禁令”,以此為法院新聞發布定下基調。這些規定包括:法官未經批準不得接受采訪,重大案件新聞發布由最高法統一口徑等。此前,還有地方法院要求媒體不準發表“與法院判決相反”的評論。
1985年,世界法學家協會通過了《關于媒體與司法關系的馬德里準則》,它對媒體與司法的關系是這樣定位的:
“媒體的權利和責任是收集和調查公共信息,對司法管理加以評論。包括在不妨害無罪推定原則的前提下,對審理前、審理中和審理后的案件加以評論。”“評論司法的權利不能受到任何特別的限制。”
這說明,在司法方面,只能給媒體報道和評論社會其他事務時同樣的限制,如不能煽動違法犯罪、不能侮辱誹謗他人等。由于國際規則禁止法院對媒體的報道和評論進行限制,所以,法官發布的“禁言令”(也稱“緘口令”)是不能針對媒體的,有些中國學者或者官員把它稱為是限制媒體的命令,是一種誤解。緘口令是由法院發布的約束言論的命令,在世界上那些法治成熟的國家,廣義的緘口令包括三種情況:
第一種是限制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言論的命令,目的是維護法庭秩序,禁止被告人在法庭上大吵大鬧。第二種是法院要求媒體在審判前或者審判中不報道刑事案件的某些內容。這種緘口令在美國1966年謝潑德一案中開始使用,在1976年內布拉斯加出版集團訴斯都德一案(Nebraska Press Ass'n v. Stuart)之中,法院確認對媒體發布緘口令是違憲的,因為其違背了憲法第一修正案所賦予的言論自由,從此不再使用。
現在很多法院使用的是第三種,即法院為了保證被告人獲得公平審判,命令律師和證人不與媒體討論案件,但律師在已經存在對被告不利的報道的前提下,進行的必要的回應以及對案件進展情況、程序問題對媒體發表言論,不受限制。但即使是這種緘口令,也存在很多的爭論,因為學者認為,公訴方起訴書的公開就是對被告情況的不利宣傳,而這是在任何一個案件中都可以公開的,所以,任何案件中律師都不應當受到言論方面的特別限制。這樣,這種緘口令也極少使用。
在一些國家,法院防止媒體審判的方式是法院精心設計正當程序,包括:挑選沒受媒體“誘導”的陪審員、改變管轄地點審判、推遲審判、封閉陪審團、要求其法官慎重對待媒體,如果確實受到了媒體的影響而作出不公正的判決,還可以重審。
法院不能作出規定要求媒體不能說哪些,甚至于荒唐地要求評論立場不能“與法院判決相反”。禁止“預測性報道”、禁止批評等也不具備可行性:因為成千上萬的媒體用各種含蓄的語言去預測、去批評,法院怎么去調查、去認定它是違法的呢?當然,與時俱進的中國法院,這次在它的改革方案中已經改變了過去要求限制媒體的說法,我們期待法院通過正當程序去取得新聞報道與審判公正的合理平衡。
□高一飛(西南政法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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