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美國拉斯維加斯一法院以非法移民、詐騙、洗錢、跨國轉運盜竊錢款、偽造護照和簽證等罪為由,分別判處中國銀行廣東省開平支行前行長許超凡和許國俊二十五年和二十二年監禁(本報5月8日一版曾作報道),該案引起了廣泛關注。對此,本報記者就相關法律問題,采訪了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教授謝望原。
中國是否還能追究涉案人刑事責任?
許超凡、許國俊在美國受到刑事處罰后,中國司法機關是否依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謝望原教授認為,許超凡、許國俊等人當年實施貪污犯罪的行為地是中國,因此,只要沒有超出追訴時效(本案因為犯罪人逃避司法追究而不存在超過追訴時效問題),根據屬地管轄原則,我國司法機關有權對該案行使刑事管轄權。因此,許超凡、許國俊等人因為在國外犯罪而受到美國刑事處罰,將不會影響中國依照本國刑法對他們進行處罰。
涉案人能否被移交中國?
早在2005年4月16日,美國警方押送中國銀行廣東省開平支行原行長余振東移交給中國警方,美方還將涉案的335萬美元贓款移交中國政府。對許超凡、許國俊是否有可能按照“余振東案模式”處理?對此,謝望原指出,許超凡、許國俊的同案犯余振東已經在美國受審,因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錢三項罪名被判處十二年監禁。美國政府在將余振東遣送回中國以前,從中國政府得到相應承諾,而余振東本人也認罪,并同意回國接受司法審判。
但是,2006年2月10日,美國內華達州聯邦地方法院就許超凡、許國俊案舉行開庭前聽證會時,兩人均作出否認犯罪的表示,并均拒絕遣返回中國受審。
盡管由于中美兩國之間尚無關于引渡案犯的雙邊條約,中國無法要求美國將許超凡、許國俊等引渡回國受審,但謝望原也認為,中國可以根據中美兩國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于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下稱《協助協定》),通過外交和司法協助與合作努力,要求美國將案犯移交中國。
據謝望原介紹,《協助協定》第︷條規定了兩國刑事司法協助的基本內容~~~中美兩國應在與刑事案件有關的偵查、起訴和訴訟方面相互提供協助。其中第(十)項規定:“不違背被請求方境內法律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協助。”這意味著,在不違反美國法律的前提下,中方可以要求美方在其境內針對中國或中國公民實施犯罪的案犯移交中國處理,余振東案的處理便是依據中美兩國的刑事司法協定精神作出的。
怎樣追回涉案巨額資金?
今年5月7日,中國銀行新聞發言人表示,中行將充分利用判決賦予的相關權力,繼續全力依法追繳被案犯及其親屬侵占的所有涉案資產,維護中行的合法權益。那么,中行可以采取哪些司法途徑追繳被案犯及其親屬侵占的所有涉案資產?對此,謝望原指出,由于美國刑事法中沒有我國刑事訴訟法上的“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他們關于因犯罪造成的損失賠償、贓款贓物返還等問題,均通過獨立的民事訴訟來實現。因此,中國銀行因為許超凡、許國俊等人造成的損失賠償以及涉案款項返還,也只能以“被害人”的身份,按照美國法律規定,通過在美國提起民事訴訟來追討。(本報記者柴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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