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開平案主犯許超凡、許國俊及他們的配偶,在5月6日被美國地方法院判處25年至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之后,計劃于近日提起上訴。
“對‘二許’的判刑實際上并不重,之前我估計是會判3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黃風近日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二許即使提起上訴,被改判的希望也不大。
重罪未判30年已算寬處理
黃風告訴記者,“二許”的一項罪名欺詐罪,在美國法律中規定最高可判監禁刑30年,而“二許”又屬于主犯,身份是銀行職員并且數額特別巨大,這些都屬于可加重刑罰處罰的情節。此外,根據美國移民法規定,非法移民最高可判15年監禁刑,美國地方法院此番對“二許”判處重刑,雖然相對于開平案的另一主犯余振東算是重的,但就他們自身的犯罪行為來講,已經算是最大限度地從寬處理了。由此,“二許”上訴被改判的可能性并不大。
黃風分析說,二許及其配偶即便最終在美國服刑,按照美國移民法規定,重罪犯服刑期滿驅逐出境,最終也將面臨無路可逃的境地,因此回國受審是早晚的事。
境外“兩追”仍有待加強
“就境外追逃、追贓,也就是所謂的‘兩追’,通過開平案是有很多經驗可以總結的。”黃風認為,開平案中方支持美方在當地對涉案人員提起偵查,并向美提供證據材料直至最后在美判決。這中間,我們應當看到的是,由美國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是抓獲潛逃境外貪官的更為嚴厲的手段,實際上效果也很明顯。
開平案辦理的時間較長,其中有一個原因是這三名在逃人員隱藏得比較深。余振東被抓獲就具有偶然性———當時,余的駕照即將過期,在其去補辦時,被警察發現是通緝犯,這才落網。“二許”的抓獲也是一樣,都是美國聯邦調查局采取了強硬手段,因為“這也是他們自己的案子”。
支持美方在當地對開平案涉案人員立案偵查,特別有利于對涉案人員的緝捕。黃風介紹說,余振東是在外逃一年以后才被發現的,“二許”最后被查獲,也是在他們隱藏了三年之后。
“通過開平案,也暴露出了我國在境外追逃、追贓上的不足。”黃風表示,辦案時,由于對外國法律制度以及一些深層次法律問題缺乏研究,在境外追逃、追贓上就容易產生方向性、策略性不很明確的問題。“針對潛逃國外的貪官,今后我國應制定和采取更有針對性的法律政策。”(本報記者 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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