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公安局已經以胡斌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警方稱,胡斌到底構成什么犯罪,最終還要以法院判決為準(5月16日《廣州日報》)。
明明肇事車速存在超70碼的較大可能性,警方卻草率發布“70碼”的“權威”結論。“欺實馬”一詞還是為飆車案前段工作進行了客觀評價:存在不夠公平、不夠透明,忽視民意的漏洞。尤其令人擔心的是此案的判決存在巨大結論差異——“危害公共安全罪: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交通肇事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誰能保證判決結果不會再出現選擇性執法的“欺實馬”現象呢?
區分兩者的主觀標準是,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肇事人胡斌知道晚上8時在鬧市區超速飆車會給公共安全帶來嚴重威脅,卻明知故犯。特別是發生車禍后:“胡斌表現得滿不在乎,下車打電話”。“對眼前的事故若無其事,反而抽煙談笑,并在聊天中說到要‘用錢解決’”。這顯然就是主觀故意而不能被認定為過失犯罪,也適用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外還要考慮到本案嚴重的社會影響。此前,不少居民晚上常聽到樓下飆車黨轟鳴的發動機聲,飆車已成為杭州“城市公害”,嚴重威脅了公共安全。如果按照肇事罪從輕處罰肇事者,“繼續飆車”的動機就會死灰復燃。
不少法律工作者認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比較符合法律規定也能化解社會輿論壓力,同時對類似的行為起警示作用”。這方面已有先例,比如北京已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罰飆車人的案例;成都蔣佳君酒后駕駛無牌照“悍馬”造成連環撞車事故,也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捕。依法懲戒,會有益于公共安全,否則,就會有“欺實馬”的嫌疑!(劉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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