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部門釋疑群眾關注焦點
17日,遵義市政法部門針對群眾關注的焦點和疑問作了解答。
關于"習水嫖宿幼女案"提級審理的原因,政法部門解釋為:
習水縣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8日對被告人袁榮會容留、介紹賣淫,馮支洋、陳村、馮勇、李守明、陳孟然、黃永亮嫖宿幼女一案進行開庭審理。庭審過程中,習水縣人民檢察院發現案件事實和證據發生了新的變化,于4月21日依法將全案撤回補充偵查。
經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根據全案的事實和證據,習水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袁榮會的行為涉嫌強迫賣淫犯罪且情節特別嚴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無期以上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關于"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案件"之規定,以被告人袁榮會涉嫌強迫賣淫犯罪,被告人馮支洋、母明忠、陳村、馮勇、李守明、陳孟然、黃永亮涉嫌嫖宿幼女犯罪,報送遵義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根據法律規定,本案的情況屬于改變級別管轄。
關于遵義市人民檢察院改變習水縣人民檢察院對袁榮會的原定容留、介紹賣淫的罪名,而以強迫賣淫罪起訴的依據,有關部門解釋:
經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袁榮會強迫被害人違背自己的意愿賣淫,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強迫賣淫罪的犯罪構成、特點,應以強迫賣淫罪對其準確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體現依法從嚴打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
對于有網友稱政法機關因輿論壓力退回補充偵查,提級審理,有關部門回答,相關做法是依法行事。
他們說,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檢察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如果發現案件事實和證據有新的變化,可以將案件撤回起訴補充偵查。對于本案,習水縣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補充偵查的做法,是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在辦案中的正常做法,充分體現了司法機關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案的要求。
起訴罪名成焦點
本案提級審理后,仍以嫖宿幼女罪起訴成為社會關注焦點。
一些業內人士認為,此案已引起社會極大關注,可能成為今后類似案件處理的一個標本性案件。一方面對"習水嫖宿幼女案"的處理要準確、慎重,同時,對嫖宿幼女的行為應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習水縣人民法院院長余德平說,目前我國刑法規定了奸淫幼女罪和嫖宿幼女罪兩個不同罪名,處罰幅度不同。嫖宿幼女最高可處十五年有期徒刑,而奸淫幼女作為強奸罪從重處罰,如果符合法定情形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兩罪在犯罪構成上很相似,這種相似要件給政法機關工作操作上帶來難度,也容易引起一般群眾誤解。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佟麗華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嫖宿行為帶有交易性質,嫖宿幼女罪是指行為人明知對方是或者可能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仍然同其發生性關系,即使不知道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仍可認定為奸淫幼女,在行為人明知的情況下,更可以認定為奸淫幼女。交易并不影響對行為方式的認定,因此,奸淫幼女的行為應包括嫖宿幼女。 (李忠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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