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19日對吉林市委原常委、副市長于國華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并罰,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1月至2007年10月,于國華利用擔任吉林省樺甸市委書記、吉林市委常委、吉林市副市長兼吉林市城市基礎設施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362萬余元、港幣34萬元、美元25.5萬元、歐元5.7萬元,收受金條等物品價值人民幣93.5萬元,總計折合人民幣745.2萬元。案發后,查明于國華有折合人民幣1075.7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此外,還于2001年起至案發非法持有槍支三支。
法院認為,于國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認罪態度較好,部分坦白受賄事實,贓款、贓物已全部收繳的情節,依法酌定從輕處罰。于國華所擁有的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說明來源合法,其行為已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于國華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三支,屬于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法院一審以于國華犯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案扣押的贓款、贓物及扣押的槍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記者周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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