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刊發本文的目的,是客觀報道事實,反映控辯雙方觀點,探討法律問題。至于對本案當事人應如何定罪量刑,我們無意置評。
5月12日,《第一財經日報》北京分社原記者傅樺坐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被告人席上,原因是受賄。他說:“前前后后已經好幾年了,希望這件事早點結束,早一天過上平靜的生活。”
記者收錢被抓
2003年,傅樺通過老師結識校友吉林省民航局副局長張廣濤(另案處理),后者向傅樺表達了采訪意愿。于是,認識張廣濤成了他人生極速下滑的一個重要拐點。
記者從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了解到,2005年4月前后,張廣濤給傅樺打電話,希望他采訪一下吉林長春龍家堡機場,并安排李申(另案處理)負責與傅樺聯系。之后,李申趕到北京將一份反映龍家堡機場建設問題的材料給傅樺,暗示龍家堡機場總指揮張軍和副總指揮張廣濤之間有矛盾,他們要通過在報紙上刊登關于機場建設問題的文章,對總指揮張軍產生負面影響,并實現由張廣濤做機場建設總指揮的目的。事后,傅樺請示報社和北京分社,稱接到了這封“讀者來信”,申請去吉林采訪。報社同意,并派一名記者一同前往。
據朝陽區檢察院介紹,2005年6月,傅樺給李申打電話告知要到吉林采訪,李申約傅樺在北京一茶館見面,并提供了一些采訪對象和聯系方式。李申稱到吉林后不方便接待,交給傅樺3萬元。到吉林后,傅樺和同事采訪了相關領導和工人,到現場拍攝了照片。回京后,采寫了《質量問題安全隱患凸現 龍家堡機場延誤交付的背后》、《質量安全不能打折扣》兩篇文章,發表在2005年7月14日的《第一財經日報》上。文章見報后,李申、張廣濤非常滿意。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2005年7月底8月初,李申為了擴大影響欲將文章在網站上發表,就約傅樺見面。傅樺稱按照慣例在網站上發表文章每篇要1000元,于是李申又交給了傅樺1萬元。后來,傅樺通過私人關系將文章刊登在幾家網站上,幾乎未花任何費用。
2007年4月,吉林省公安機關在立案偵查張廣濤、李申涉嫌犯罪過程中,發現二人向傅樺行賄的線索。是年6月15日,吉林省公安廳直屬公安局以傅樺涉嫌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為由,在《第一財經日報》北京分社樓下抓獲傅樺,并將其刑事拘留。警方后查明傅樺所屬第一財經報業有限公司北京分社系國有公司,辦公地點及傅樺收受賄賂的地點均在北京市朝陽區,屬于北京市檢察機關受理案件范圍,遂將傅樺受賄案線索移交北京市檢察院。2007年10月,北京市檢察院將此線索轉交朝陽區檢察院立案偵查,傅樺因涉嫌受賄罪被朝陽區檢察院取保候審。
自稱受到刑訊逼供
2008年3月,檢察機關向朝陽區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傅樺收受好處費3萬元后撰寫了兩篇機場建設的負面報道,涉嫌受賄罪。
之后,該案因為傅樺翻供發生了“變故”。檢察機關再做了長達一年的調查之后,依然認定受賄數額為3萬元。朝陽區檢察院介紹,傅樺到案后,多次交代共收到李申兩筆錢,一筆3萬元,一筆1萬元。傅樺在吉林省公安機關、朝陽區檢察院,多次供述均證實收到李申的錢款兩次共計4萬元。李申關于行賄時間、地點、交付細節、錢款特征的證言也能夠與傅樺的供述相吻合,另一行賄人張廣濤也證實李申曾告知其安排傅樺作報道共花費了5萬元至6萬元。檢察機關因此認定傅樺總共收到李申4萬元。傅樺收到1萬元公關費后,將文章再次上網刊登,利用的是朋友關系,并無職務上的便利,因此沒有認定這1萬元屬于受賄數額。
2009年5月,該案開庭審理。
法庭上,傅樺承認收到1萬元網絡公關費屬實,再次翻供否認收到3萬元,稱“李申給的并不是3萬元,而是5000元采訪接待費”。
為什么翻供?《京華時報》的報道援引傅樺的話稱,“他們(吉林警方)打完后告訴我(傅樺———編者注),龍家堡機場副總指揮張廣濤、總指揮張軍之間有個人恩怨。目前,張廣濤和李申都被羈押了,一個說給了我8萬元,一個說給了我4萬元,如果我再不交代,就按照8萬元處理。”第二天凌晨,“熬不住”的他終于妥協,承認“知道兩者之間的恩怨后,收了4萬元好處費,按照張廣濤的意思寫了負面報道,目的是告發張軍”。
報道說,傅樺稱自己一到吉林,眉間就掛了彩,隨后被刑訊逼供。因為害怕惹麻煩,自己沒敢對吉林看守所交代傷勢。回到北京后,專門在醫院作了檢查,醫生診斷說自己的肋骨屬陳舊性骨折。
傅樺在法庭上還稱,作為一名新聞記者,自己的報道是沒有問題的。只是不該收取李申給的5000元采訪費,“違反了新聞職業紀律”,認為自己“有錯但無罪”。
記者是否可以構成受賄罪主體
檢察機關以受賄罪起訴傅樺,但辯護律師周澤認為記者不構成受賄罪,雙方在法庭上唇槍舌劍,展開激烈辯論。
受賄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雙方首先圍繞傅樺是不是國家工作人員、是否從事了公務這一焦點展開辯論。
周澤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印發的《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規定,從事公務,是指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履行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責。公務主要表現為與職權相聯系的公共事務以及監督、管理國有財產的職務活動,“那些不具備職權內容的勞務活動、技術服務工作,如售貨員、售票員等所從事的工作,一般不認為是公務”。據此,周澤認為,以采集信息、撰寫稿件、制作節目為全部工作內容的記者,從事的都不是公務,而僅僅是一種個體性的勞務。
檢察機關認為,依法從事公務是受賄罪主體的本質特征。公務是依法行使一定的職權、履行一定的職務活動。一切公務活動都直接或者間接地表現為對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新聞記者所從事的新聞報道工作是利用職務行為,從事與職權相聯系的公共事務,是從事公務的一種表現形態。”
“如果說記者的采訪、報道等工作也算‘從事公務’,那拒絕接受記者采訪或者阻撓記者采訪無疑將構成妨礙公務犯罪。”周澤堅稱,記者不是國家工作人員,自然不能成為受賄罪主體。
“記者代表廣大人民群眾行使輿論監督權,其性質當然具有公務性質。”公訴人反駁指出,在我國新聞報道權和輿論監督權享有權威地位,新聞單位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登記注冊成立,一般其資本源均為國有。傅樺所在第一財經報業有限公司北京分社由三家國有事業或國有企業注資成立,從資金來源上是百分之百的國有資本,當然是國有公司。新聞報道是國家賦予新聞單位的一種特殊的輿論監督權,具有壟斷性,不是任何個人或者是組織可以隨便享有的。
周澤指出,傅樺前往長春采訪時,還未取得記者證,其行為并無權力特征,不符合受賄罪主體資格。
檢察機關認為,是否取得記者證不是受賄主體取得與否的標志,關鍵是看其是否從事公務,是否在履行記者職責。傅樺在采訪、報道涉案兩篇文章時的確沒有取得記者證,但其所在報社出具證明稱“傅樺2005年3月加入上海第一財經報業有限公司工作,在報社北京新聞中心產經部任記者,主要工作是新聞采訪和撰稿。”在兩篇文章的署名處也都寫有“本報記者傅樺”的字樣,采訪所支出費用已給予報銷。可見其報社是認可傅樺記者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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