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高的時速才算飆車?
我國法律并未對飆車作出明確界定。因此“飆車”也并非法律用語。杭州交警在發布會上所說的“沒有飆車這一說法,只是你超我我超你的追逐”,從善良的心態出發,可以理解為對法律用語的嚴格恪守。
由于沒有嚴格規定,是否認定飆車經常要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根據部分一線交警的說法,超過最高限速規定20%以上就可以認定為“飆車”。 然而也有一些城市的交警曾經提出“飆車未必一定要超速”的說法。按照這種說法,飆車指的是在道路上相互穿插追逐,對其他車輛安全行駛構成威脅。哪怕時速只有80公里,但這種“相互穿插追逐”很可能對其他正常行駛的車輛構成威脅。在這種時候,已經可以認定其“飆車”了。
胡斌和同伴可能被判多少年刑?
從胡斌所駕駛車輛的斑斑劣跡以及事故現場“被撞者飛出5米高、撞出20多米遠”的慘狀,罪名如果被認定為后者,斷不可能適用緩刑。
根據媒體已經披露出來的情況,該肇事車此前曾有多次超速被記錄在案,而車主甚至還曾經于2008年12月1日在公交車站臺附近玩漂移。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曹均認為,從現在公開的各種證據上看,胡斌在城市繁華地帶飆車致人死亡的行為性質與對社會危害的嚴重程度已經符合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安全罪的構成要件,不應當界定為交通肇事罪。而且從在城市道路中飆車行為造成危險的嚴重程度來看,對普通社會公眾的危險性極大,在本案中還造成了致人死亡的后果,依據刑法第115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司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規定,至少應當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北京元誠律師事務所侯建華律師說,如果認定胡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那么與他同時飆車的同伴個個脫不了干系。盡管他們沒有撞死人,但其行為同樣構成了對“不特定多數人”人身安全的威脅。從法理上說,這些飛車黨理應被一網打盡。這很可能是即將擺在杭州司法機關面前的一道難題。
新聞落地
在北京“飆車”
已被認定“危害公共安全”
2008年8月6日,朝陽法院作出判決,認定單向偉、王子、王琳三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這是北京第一起以該條罪名對飆車人進行判處,之前“飆車”行為均以交通肇事罪判處。
法院認定,這三人所駕駛車輛均經過改裝,其中王子的車還裝了警報器和偽造的軍用車牌。2006年3月15日晚,他們酒后在三環主路飆車,單向偉的車先后與兩輛轎車發生碰撞,并在撞第一輛車時引發了連環事故,此后,單向偉駕車逃竄,最后將車遺棄在京通快速路附近。
這次宣判在北京飛車黨圈子內引起了一定震動,對于這群對法為何物似乎知之不多的富家子弟,法律突然從遙遠的條文變成了身邊觸手可及的枷鎖。
在2008年之前,只要不出現嚴重事故,警方對“飆車”的處理相當輕微。以至于2006年北京交警在西直門攔截“二環十三”之后,這個群體竟一度成為了媒體的寵兒,當事人頻繁高調亮相,其一舉一動獲得了極大的社會關注,客觀上竟然推動了這個群體的擴大。
2008年上半年,北京交管局法制處開始重點研究遏制飆車、碰瓷等新型交通違法行為,其中一個重要舉措就是增加打擊力度。為此,北京的公檢法系統連續召開聯席會議,商討應對飆車、碰瓷等違法行為飆升的辦法。
此后,檢察機關在起訴飆車、碰瓷等犯罪行為時,已不把這些行為看成是交通事故當事雙方之間的問題,而是從對公共安全影響的高度著眼,認為犯罪嫌疑人在實施這些行為的時候,承認他們是在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的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時至今日,北京交通因飛車黨造成的影響已經越來越小。
記者手記
當飆車飆上二郎山
2006年“二環十三”被曝光后,記者在采訪飛車黨群體時,強烈地感受到了這群“不識愁滋味”的紈绔子弟的心態。法律、秩序、他人的安全,這些現代社會人必須要尊重和重視的法則,在這個群體心目中已經弱化到了極限。
正如《頭文字D》里“征服秋名山就能叫板全世界”的想法一樣,只要在一場城市飆車中獲勝,“十三”們就仿佛擁有了傲視全球的資本。記者實在想提出一個建議:如果當真克制不住開快車的沖動,“十三”們完全可以用“70碼”的速度去飆一飆全長2412公里的川藏公路,特別在二郎山上,一定要開出胡斌版的“70碼”。這種時候獲勝,那該有多么的驕傲? J060
插圖 艾姍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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