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大學附屬中學原校長唐運南利用職務上便利,單獨或結伙以侵吞、虛報冒領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產共計358708.6元,個人貪污數額共計273708.6元;在西大附中與某設備總廠購銷多媒體電教室設備過程中,收受該設備總廠以檢測費的名義返回的回扣共計393000元。今天,南寧鐵路運輸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唐運南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犯受賄罪,判決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同時追繳犯罪所得。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7月,被告人唐運南在擔任西大附中校長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梨某某等7名學生家長交來的捐資助學款163400元。此外,唐運南在2005年至2007年在擔任廣西大學附屬中學校長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用發票虛報冒領的手段,單獨或伙同許劍、周懷生、黃日梅、方福海、郭林華等人以報銷為名侵吞小金庫公款195308.6元,其中個人貪污110308.6元。2004年至2005年間,被告人唐運南在擔任西大附中校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為西大附中采購多媒體電教、網絡工程等設備過程中,收受某設備總廠以檢測費名義返還的回扣共計393000余元。
據悉,唐運南在接受調查時“零口供”,在整個庭審過程中都堅持認為自己沒有犯罪,一直辯稱其沒有收過學生家長交來的捐資助學款,2005、2006年其在附中教學樓的六樓教室辦公,而不是在辦公室辦公,2007年7月其本人一直在北京參加培訓,沒有作案時間,有其批條入學而沒有交捐資助學款的都是有領導打招呼按規定減免的;起訴書指控貪污罪的第七筆到十二筆,都不屬實,其報銷都是正常的業務報銷;其也不認識該案證人湯某,沒有在西大附中與設備總廠采購多媒體電教、網絡工程等設備過程中收受賄賂。
法院認為被告人唐運南身為國有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便利,單獨或結伙以侵吞、虛報冒領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產共計358708.6元,個人貪污數額273708.6元,其行為侵犯了國家的廉政制度和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已構成貪污罪;
同時,唐運南利用職務之便,在西大附中與設備總廠購銷多媒體電教室設備過程中,收受賄賂393000元,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企事業單位的正常管理活動,構成受賄罪。在受賄犯罪中,沒有充分證據證實唐運南是索賄,公訴機關對唐運南索賄的指控不成立。
宣判后,唐運南對一審判決不服表示要上訴。 (作者: 陳薪全 龍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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