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不能只憑行為的動機和出發(fā)點而論,還要看其效果和過程。所謂見義勇為,既要有“勇”,更要有“義”。
跳橋男子陳富超欲跳海珠橋,卻被爬上橋的賴伯推下橋受傷。事后,對賴伯這一行為的看法,民意表現(xiàn)為對立的兩方,有人贊賞賴伯是“為民請命”,也有人怒罵賴伯是“殺人兇手”。不過,隨著事件的不斷進展,賴伯在廣州民眾中的支持率被逆轉(zhuǎn):從推人當天的超過七成支持率,直至前日的責多贊少。
事件當天,大家看到的是跳橋者爬上海珠橋,為一己私利而損害廣大市民的公共利益,基于感性判斷,人們會覺得賴伯的行為是“正義之舉”。但隨著事件逐漸清晰,大家開始意識到:其一,跳橋者只是因投訴無門而被迫上橋;其二,不管跳橋者出于何種目的,賴伯都無權(quán)以公共利益之名,將跳橋者從橋上推下,從而危及其生命安全。事件至此,理性又告訴眾人,即便是為民請命,也不可以私權(quán)代替公權(quán)“替天行道”、“行俠仗義”。
網(wǎng)民對賴伯推人之舉的重新審視,有道德觀念,也有法律意識在起作用;趯﹃惛怀憘怀啥鳌疤鴺蛐恪、卻不幸受傷的道德同情,以及對賴伯出于好意的見義勇為也要有合理合法的法律意識。因而,跳橋事件在拷問人們在利益與道義之間如何取舍之際,也引發(fā)人們對危急關(guān)頭、個體當如何見義勇為的理性思考。
如賴伯親友所述,賴伯做出推人的舉動并沒有主觀私欲,只是想主持公道,“跳橋讓交通受阻這么長時間,他們不能這樣損害廣大人民的利益。”在爬橋之前,他曾如此說過。再結(jié)合賴伯以前可能多次救過輕生者的經(jīng)歷,我們確實有理由相信賴伯是想再一次見義勇為。事實上,賴伯推人下橋后,還以英雄般的姿態(tài)向人們行禮致意,表明他為自己的“一推”很自豪。
但問題是見義勇為并不能只憑行為的動機和出發(fā)點而論,還要看其效果和過程。所謂見義勇為,不但要有“勇”,還要有“義”。所謂“義”,即要符合道德和法律要求。與那些袖手旁觀者相比,賴伯夠“勇”,路見不平,敢于出手。在大家都束手無策時,賴伯先是向警方自薦去勸說跳橋者,遭到婉拒后,悄悄越過封鎖線爬上大橋。在一個需要有人站出來,打破“看客”心態(tài)、勇于擔當責任的社會,賴伯“不能讓他這樣損害人民利益”而表現(xiàn)出來的勇氣,確實難得。
賴伯上橋推人有“勇”,但在“義”上卻值得商榷。以“俠客”姿態(tài),私自將跳橋者推下橋,既不符合道義和情理,也有犯法之嫌,畢竟任何公民在見義勇為時都不能損害公眾利益,更不能故意傷及他人性命,這是起碼的道德理性和法律要求。賴伯以維護公共利益之名,卻危及了他人生命安全,這也是網(wǎng)絡(luò)民意對其倒戈的原因。
有“勇”無“義”是莽夫,往往意氣用事,不考慮后果;有“義”無“勇”是說客、看客,容易淪為“言語上的巨人,行動上的矮子”。如何做一個見義勇為的好市民,跳橋事件給了我們一個很好的啟示。(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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