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新聞辦公室5月26日舉行新聞發布會,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了《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情況。談及明星代言問題,相關負責人介紹說,如果明星是明知他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符合《刑法》規定,作為共犯處理是可以的,但是這個前提很重要。(新華網5月26日)
再過幾天,《食品安全法》就要正式實施了。作為被公眾解讀透了的“明星代言連帶責任”,或將兌現為現實。如果僅僅停留在民事責任上,小概率的侵權賠償,未必能讓明星代言更為謹慎、悉心。于是,有人提出了刑事上的“共犯”一說。“明星明知有假仍代言假藥劣藥將作為共犯處理”,這個說法實際上很讓人糾結。《刑法》規定,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是故意犯罪,構成共犯是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為前提的。明星要成為假藥劣藥的“共犯”,繞不開“知道”這一前提。
可明星天然具有“不知道”的優勢:一者,明星畢竟與商家不在同一利益集團,他們只是以自己的“商譽”去兌現廣告價值,在知情權上未必比消費者高明,既然“知道”了還有可能獲刑,不如直接“不知道”;二者,“明星知情共犯”的前提是“知道”,但這一前提需要原告或司法機關來舉證,除非明星參與違法生產經營,不然,舉證其“知道”內幕的難度肯定不小。
一念及此,眾生失望。明星們肯定想不通:自己只不過擺擺POSE、賣賣嗲,怎么什么事情都扯到自己的法律責任上來?為什么公眾總是和明星代言有著血海深仇?搞清這個問題,須明白兩點:一是我國不少明星的確是賺了不該賺的錢。譬如在美國,藥品廣告很少,醫療廣告更是少之又少,而且廣告代言人,必須是其所代言產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則就會被重罰。歐盟干脆不允許藥品做廣告,英國允許藥品做廣告,但不允許社會名人出現在藥品廣告里。我國在這一塊兒過于“開放”,公眾關注一下也是可以理解的。
二是在虛假廣告這個問題上,往往“一個虛假廣告倒下去,無數個虛假廣告站起來”。《廣告法》有用嗎?有關部門的禁令能有多大作用?亂象叢生時,明星自然成為關注焦點。在我們對鋪天蓋地的虛假廣告束手無策時,所謂監管或廣告發布制作者自律、他律聽得耳朵起了老繭時,忽然新法拎出了“明星責任”,民意自然樂于積極跟進。
其實,即便把假藥劣藥的虛假廣告主演全罰到火星上去,也解決不了假冒偽劣商品及虛假廣告的泛濫。罪刑法定,有多大權利,就得承擔多大責任。但如果在虛假廣告問題上只對明星代言熱情高漲,體制機制不能事前規制,只事后懲戒,恐怕難以治本。(宋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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