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犯了錯誤非常后悔,我辜負了黨對我的培養,辜負了組織對我的提撥,也給我的家人帶來了的痛苦,為了讓我痛改前非,請求法院給予從寬處理。”因涉嫌受賄而被公訴的被告人王俊武聲淚俱下。
今天(26日)上午,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備受社會關注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副主任王俊武涉嫌受賄一案。
1960年9月20日出生的王俊武,是海南萬寧人,海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副主任,曾任海南省旅游總公司總經理兼法定代表人、三亞中港漁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
公訴機關指控:王俊武在擔任海南省旅游總公司總經理期間,在轉讓海南省旅游總公司位于三亞市海棠灣鎮347.6畝國有土地和其它業務往來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先后多次收受土地受讓方賄賂共計953萬元。王俊武取得款項后,均用于個人及其親屬放貸、購置房產及消費等。案發后,案件關聯人、王俊武的親屬配合退回贓款897.5萬元,偵查部門依職權追繳2.6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俊武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953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俊武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記者楊燕生 通訊員黃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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