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賴伯成功地救下了跳橋者陳富超,賴伯的行為屬于見義勇為嗎?追究了跳橋者陳富超的刑事責任,能夠遏制住“跳橋秀”嗎?“為什么一個很沉重的社會問題變成了‘秀’呢?”
昨日上午,來自社會各界的代表做客本報,就海珠橋跳橋事件和“推人阿伯”的行為進行座談,并發表了不同的看法。大家關注的焦點不再局限于爭論孰是孰非,而是提出該如何探索出合適的途徑,來解決不斷上演的“跳橋”事件對公共利益的影響。
嚴懲跳橋者并不能
解決背后的社會問題
“追究跳橋者的刑事責任,甚至送他去勞教,(跳橋)這個問題解決了嗎?”來自易春秋律師事務所的王旭陽律師認為,從法律上講,跳橋這種行為,并沒有構成犯罪行為,不能將堵橋、堵車歸罪于跳橋者,“你可以不去圍觀啊”。
王旭陽說,跳橋者大多都是利益訴求得不得滿足,得不到正常途徑解決時,才會去跳橋,如果不能解決其背后的社會矛盾,海珠橋跳橋的人還是會出現。
中山大學法學院博士生陳頎也反對對類似的跳橋者實行勞動教養的處罰,不僅殘酷而且無效。對跳橋者給予嚴厲的處罰措施,并不能解決跳橋這個問題,更應該努力解決其代表的社會問題,否則執法部門做太多也是治標不治本。
某咨詢公司的職員陳奇認為,跳橋是公民正常表達機制,這次事件在提倡寬容的同時,也提醒大家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能做。在她看來,推人老伯頗有游俠之風,不過這樣的人有熱心腸但同時也可能無視正常的法紀,這一行為不值得鼓勵人去效仿。
她說,如果沒有阿伯把人推下橋,很可能這次跳橋秀也會湮沒在其他的跳橋秀中,因此要解決這些問題需要解決在其后面的深層次的問題。這樣,才能真正杜絕跳橋秀的屢屢上演。
賴伯并不是執法人員
無權上橋不應該介入
假如賴伯成功地救下了陳富超,陳富超落地時毫發無損,對賴伯的評價是否會改變呢,是否可以認定為見義勇為行為呢?
廣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秘書長劉繼生說,即使陳富超無事,賴伯的行為也是不值得提倡的,也不可以認定為見義勇為。
劉繼生說,當跳橋者影響了公共利益之后,公安、消防等執法部門已經介入,心理專家、談判專家也在開展工作,在現場,只有執法人員才有權利去處置,賴伯本人不是專業的人員,其動作可能是危險性的動作,是無權上去的,是不應該介入的。
跳橋者考驗民眾寬容度
可提前緩解其心理壓力
中山大學政務學院教授岳經綸說,跳橋者對公共利益帶來影響,也在考驗社會對此的寬容度。老伯的做法是典型的不寬容,跳橋者表達意見影響人們上班,老伯要為市民做點事情,把人推下去,以為是在做對市民有利的事。
在岳經綸看來,執法部門有辦事程序,老伯可能認為按程序不是最有效的解決問題的辦法,不太容忍這種表達意見的方式。
岳經綸認為,現在需要思考的是怎樣能設計出更有效的解決個人利益表達的途徑,這需要更多社會組織的參與,他們雖然不一定能解決實際問題,但可以緩解當事人的心理壓力,讓他們看到希望,不用動不動就想到跳樓跳橋。
中山大學法學院博士陳頎贊成對跳橋秀者寬容,但問題是怎么寬容。廣州近來十幾次的跳海珠橋,對市民生活造成很大的影響。公民有表達自己意見的自由和權利,甚至以跳橋秀這種擾亂公共秩序的極端形式,但是相關市民也有正常通行的權利。
“你有你的權利,我有我的權利,當兩個權利發生沖突時,不能說哪個權利重要。”他認為,受損市民有權提交相關證據對跳橋者提起賠償訴訟,或者推舉代表提起公益民事訴訟,這是受損市民的合法權利。然而市民的合法權利僅限于民事手段,而不是用暴力手段損害跳橋者人身健康。
不過,陳頎認為,根據老伯的陳述,推人老伯應屬過失傷害更合理些,而不是涉嫌刑事責任,因為他看到下面有氣墊,以為氣墊不會讓人受到嚴重的傷害。(文/本報記者李棟、徐靜、劉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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