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分析
按第一次通報:“俠女”擁有無限防衛權
北京中洲律師事務所于德華律師表示,根據警方第一次通報的內容,完全可以認定鄧玉嬌是擁有無限防衛權的正當防衛。而所謂的無限防衛權,是指公民在某些情況下所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沒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對其防衛行為的任何后果均不負刑事責任。
“要給鄧玉嬌的行為定性,就要先給死者鄧貴大的行為定性。”于德華分析說,根據警方第一次通報的內容,鄧貴大行為的性質有兩點是最關鍵的,第一是要求鄧玉嬌提供“特殊服務”,并在遭到拒絕后,掏出一沓錢對鄧玉嬌進行侮辱,這說明鄧貴大等人有和鄧玉嬌發生性關系的企圖;第二是鄧玉嬌在欲離開時,被鄧貴大兩次按倒在沙發上,“按倒”兩字說明鄧貴大拿錢買娼的想法不能實現后,轉而采取暴力手段,可以說是正在實施強奸行為。
根據這一定性,再來看《刑法》的規定。《刑法》第20條第1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這個條款中規定的正當防衛的門檻很低,有不法侵害出現即可。
但是,在防衛中致人死亡,就會涉及到防衛過當的問題。《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很顯然,如果鄧玉嬌防衛過當,就涉嫌犯罪。但是,只要鄧貴大、黃德智等人的行為構成強奸(未遂),則鄧玉嬌擁有無限防衛權,因為《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了:“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按第二次通報:死者行為難以界定
“通報中關鍵點的改變或補充,對案件的定性至關重要。”于德華律師稱,在日常生活中,“異性洗浴服務”的含義并不完全等同于“特殊服務”,這一詞語的改變,就使得鄧貴大等人是否提出性交易顯得模糊,如果鄧貴大等人沒有性交易的要求,又何來強奸?
如果說這一用詞的改變,從起始上影響認定鄧貴大的強奸意圖,那么“推坐”和“按倒”的一詞之差,則對鄧貴大是否開始實施強奸行為有著決定性的影響。
若僅僅是“推坐”,沒有進一步的暴力傾向行為的話,尚不能斷定強奸行為已經開始實施;而兩名“上前勸解”的服務員地突然出現,更是讓案件情節為之大變,一般情況下強奸行為都發生在比較隱蔽的環境之下,如果有其他服務員在場勸解,再加上是“推坐”而非“按倒”,確實很難判斷鄧貴大等人正在實施強奸行為。
鄧貴大“推坐”的行為,到底是強迫就范的強奸,還是發泄不滿的毆打,甚至是暫時控制鄧玉嬌的人身,以便用更多的金錢來誘惑其提供“異性洗浴服務”,都開始變得撲朔迷離、難以認定。
死者若非強奸:“俠女”則防衛過當
“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鄧貴大等人在實施強奸行為的話,那么鄧玉嬌連刺三刀,其中兩刀刺到鄧貴大的要害部位,致使鄧貴大死亡,她的行為將屬于防衛過當。”于德華如此說。
于德華分析說,當媒體報道鄧玉嬌涉嫌故意殺人而被刑拘時,多數民眾對此頗為反感,認為弱者因受到欺凌而奮起反抗,分明是一種自我保護的行為,卻被定為“故意殺人”太冤枉了。這實際上是對刑法的具體規定不甚了解而形成的誤解。
罪名的確定還是要通過一系列具體證據證明嫌疑人當時的心理狀態,“故意傷害”的情節與處罰未必就比“故意殺人”輕。我國《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鄧玉嬌是防衛過當,可以從輕或減輕刑事責任,若定為故意殺人罪,刑期很可能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范圍內;而定為“故意傷害”的話,依照法律規定,“致人死亡”,刑期要落在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個檔次上。
“所以說,每一個細節都決定著鄧玉嬌的罪與非罪。”于德華認為,除了關鍵的“特殊服務”和“異性洗浴服務”之爭,“按倒”和“推坐”之爭,警方在辦案中存在取證疏漏。
比如按警方的最新說法,雙方一開始是在水療房發生爭執,鄧玉嬌跑回休息室后,鄧貴大等人又跟了過去。那么,在并無其他服務員在場的水療房,鄧貴大是否對鄧玉嬌實施過強行撫摸等行為,需要警方進行取證。很顯然,警方并未做到這一點。
于德華表示,巴東警方的工作要透明、公正,經得起社會各界的監督與檢驗——因為,往往是最細小的情節決定了案件的定性與處理。
于德華律師認為,鄧玉嬌案,如果鄧貴大是在要求性服務不成之后,兩次強行按倒鄧玉嬌,這些舉動在法律上完全可以認定為強奸行為的開始。在此情形下,鄧玉嬌應當擁有無限防衛權。反之,鄧玉嬌則需負法律責任。 J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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