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廖言
近來,“媒體審判”呈愈演愈烈之勢。“深圳梁麗案”、“杭州飆車案”、“湖南羅彩霞案”、“湖北鄧玉嬌案”等,雖有吸引眼球之處,于司法視角看,仍屬個案。但就是這些個案,在網絡輿論沖擊下,一一發展成為波及全國的公共事件。
在這樣的民意之中,占據主導地位的聲浪充斥著質疑、批評、指責。案件處在偵查(或補充偵查)環節,法院尚未開庭審理,但“媒體審判”的裁決書似乎已經下達。一些媒體報道與網民評論互相呼應,并隨意使用定性詞匯,以帶有強烈情感色彩的語言描述案件或當事人,從而給審理案件的法官、陪審員施加了某種看得見看不見的壓力,使本不應成為輿論常態的成為常態。比如認為,梁麗無罪,胡斌應重判,鄧玉嬌系正當防衛,羅彩霞的受教育權應該得到維護。有評論人感慨于此,甚至用了“全民皆法官”來形容這場近乎癲狂的輿論“盛宴”。
綜觀部分對這些案件的報道評述,其特點主要有:
對案件作煽情式報道,刻意突出某些事實;偏聽偏信,只為一方當事人提供陳述案件事實和表達法律觀點的機會;對采訪素材按照既有觀點加以取舍,為我所用;斷章取義,甚至歪曲被采訪者的原意;對審判結果胡亂猜疑;未經審判,即為案件定性,給被告人定罪等。
這些違背法治精神的報道評述似有升級趨勢,應該說產生了不容忽視的后果,對司法公正帶來了一定威脅。
在我國,通過新聞媒介對審判機關進行輿論監督,是一種特殊的民主監督形式。現在對某些事件或現象輿論監督的“越位”,已經成為輿論監督實踐中突出的問題。尊重司法,維護輿論監督的嚴肅性,有必要完善報道,避免“媒體審判”。
首先,堅持報道的平衡性原則,改“一面提示”為“兩面提示”。要給沖突、對立的雙方以表達自己看法的平等機會。
其次,堅守報道的客觀性原則,避免添加報道者的主觀色彩,改“訴諸感情”為“訴諸理性”。司法是高度專業化的工作,任何主觀感情因素的添加都有可能帶來天平的傾斜,進而影響司法公正。因此,媒介在作類似報道時,應忠實于新聞事實的本來面目,堅持用中性語言來達到傳播目的。
再次,司法新聞報道應在傳播、普及法律知識,消除社會“知溝”等方面充分發揮功能,承擔起社會職責。只有全社會都能充分了解法律知識,輿論才能正確監督司法,才能從根本上避免“媒體審判”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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