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記者從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日前對原銀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劉惠平做出終審裁定,認定其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據了解,2008年5月6日,劉惠平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檢察機關依法予以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今年4月20日變更為取保候審。興慶區人民法院在一審時認為,劉惠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銀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職務之便,在沒有提供購房合同等手續的情況下,向銀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貸款25萬元,用于支付其購買的銀川市興慶區鳳凰商務辦公樓17號營業房房款,以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同時,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劉惠平一人犯數罪,應實行數罪并罰,但其在案發后已將貸款本息還清,可酌情從輕處罰。依法判處劉惠平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總和刑期為有期徒刑15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對被告人劉惠平的違法所得26.8萬元予以追繳。
一審宣判后,劉惠平不服,向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對此案進行再次公開審理后認為,劉惠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在沒有提供合法手續的情況下,向銀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巨額貸款,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由于現有證據不能夠證實劉惠平曾承諾當時或今后為建行東城支行謀取利益,或在購房后利用職權為建行東城支行謀取了利益,而評估、拍賣所出售營業用房環節出現的違規操作是建行東城支行的單方行為造成的,故認定劉惠平犯受賄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2009)興刑初字第68號刑事判決。(記者蔣宏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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