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四審、橫跨三年,經過一年多,新《食品安全法》終于“姍姍來遲”,誠如媒體報道所言,新安全法“亮點”的確不少,從食品生產到上架出售、再到不合格召回制度,而且還專門提到取消“國家免檢”,這些都彰顯新法進步的一面。
或許是這些專家過多地苛求于食品本身,亮點之中缺少了一個最為關鍵的“亮點”——問責;蛟S“專業人士”認為放到《食品安全法》中不合適,可是筆者想,既然確立民事賠償優先原則的“處罰”都“跑”到《食品安全法》中,那么“問責”就沒有理由拋諸腦后,更沒道理不成為新食品法的“亮點”之一。
猶記得“三鹿”引發的“毒奶粉事件”,當事人如今已經受到法律的制裁,可是,這都是“善后”,也就是事情已經發生了,悲劇已經來了,然后再進行“挽救”,而這樣的“挽救”能有多大用處呢?
之所以有人敢“鋌而走險”,無視公眾生命,公然過量摻進三聚氰胺,一方面三鹿是國家免檢產品;另一方面,那便是問責制度的不健全。即便犯了事,也不過是罰罰款,于他們而言不過是九牛一毛而已。自然,除非出了像“三鹿”一般的惡性事件,否則很多商家依然會一如既往地賺取“黑心錢”。
縱觀整個新食品法,大多改善的地方還是能夠贏得公眾的喝彩,唯一讓人擔憂的是“權益受損消費者可要求十倍賠償”這條,不少網友歪曲了這條的意思,其實這“十倍”是額外的,其他損失還得照樣賠償。也有不少網友擔憂,如果商家倒行逆施,先出這“十倍”的費用,豈不可以成“封口費”?通過最近不少的案例,這樣的猜測不無道理。
少了“問責”,就如同“沒有結尾”,多少有些不盡如人意。唯有高調“問責”也成為新《食品安全法》的“亮點”,再加上陽光執法,才能從源頭上杜絕不法商家“冒險”思想,也方能給公眾營造更安全的食品環境。(龍敏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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