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從6月1日起實施礦山安全事故賠償新規定,擴大了實施范圍,并規定若賠償不到位則由縣級人民政府先行墊付。
據了解,貴州省政府近日出臺了《貴州省井工礦山礦井井內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員經濟賠償規定》,將原執行的煤礦礦井內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員經濟賠償標準每人不得低于20萬元的政策推廣到非煤礦山,由合法礦山擴展到無證非法開采礦山,其中還包括了因搶險救災犧牲人員的賠償,要求事故善后工作由事故礦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負責。
《規定》要求,事故賠償因業主逃逸、無力賠償等原因造成不能賠償或者賠償不足的,由事故礦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現行墊付,事后再向責任主體追償。
貴州省安監局有關人士認為,新規定的實施,將提高礦山非法開采事故成本,進一步鞏固打擊非法礦山的成果,起到切實保障礦工和搶險救護人員利益。(婁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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