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做好當前執行工作的若干意見
法發〔2009〕34號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做好當前執行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關于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做好當前執行工作的若干意見》已經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審判專業委員會2009年5月18日第44次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當前,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日益加深,世界經濟出現衰退跡象,我國經濟增速明顯放緩,保持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難度明顯加大。金融危機的影響已經逐漸反映到司法領域,給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帶來新的壓力和挑戰,被執行人履行能力降低,執行和解難度加大,金融糾紛、投資糾紛、勞資糾紛等新類型案件增加,收案大幅上升,資產處置難度加大。在金融危機沖擊下,為企業和市場提供司法服務,積極應對宏觀經濟環境變化引發的新情況、新問題,為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三保”方針的貫徹落實提供司法保障,是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現就應對金融危機形勢,穩妥執行各類案件,進一步做好執行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1.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三個至上”的指導思想,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不斷適應“三保”對執行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斷解決“三保”面臨的新問題,將落實“三保”的方針作為執行工作的重要目標,將有利于實現“三保”的目標作為評價執行工作的重要標準。
2.堅持依法執行與貫徹國家宏觀政策相結合。既要在法律的框架內正確適用法律,又要在國家宏觀政策出現新變化,對司法工作提出新需求時,將國家宏觀政策精神和要求切實貫徹落實到執行工作中,以順應社會和國家對司法的總體需求。
3.堅持區別對待。區別被執行人是故意消極執行、規避執行和抗拒執行還是因經濟形勢影響造成臨時無力履行債務的情況;區別債務是因歷史原因造成還是正常市場交易下造成的情況。
4.堅持和諧執行。既要加大執行力度,切實提高執行效率,盡快實現申請執行人債權,又要講究執行藝術和方式方法,防止激化矛盾,始終堅持執行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5.堅持統籌兼顧。既要依法、充分、及時地保護和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也要妥善平衡各方當事人和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利益關系,兼顧對被執行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利的保護。
二、服務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6.對于因資金暫時短缺但仍處于正常生產經營狀態、有發展前景的被執行人企業,慎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執行措施和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多做執行和解工作,爭取申請執行人同意延緩被執行企業的履行期限,以維持企業正常運轉,幫助困難企業渡過難關。
7.對于被執行企業正在使用的廠房、機器設備等主要生產設施,慎用扣押、拍賣和變賣等執行措施。要及時組織當事人協商,爭取使申請執行人同意通過生產設施抵押方式給被執行人企業以緩沖時間。確需查封相關生產設施的,可以采取查封措施,但應當允許被執行人使用,并加強對查封資產的監管。
8.對于被執行人的企業資產進行處置時,綜合平衡分割處置和整體處置企業資產的效果,最大限度地減少對企業整體生產經營的影響或者財產價值的貶損。
9.對于已經控制的被執行企業資產,要選擇適當的處置時機和處置方式,最大程度地實現執行財產的價值,避免因倉促、草率執行導致財產處置變現價值與實際價值產生重大懸殊,從而加重被執行人的負擔,甚至損害其合法利益。
10.對于被執行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上市公司或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對其資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可能導致其破產或影響社會穩定的,可主動與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監管部門進行溝通協調,爭取其通盤考慮,幫助企業解決債務問題,防止影響企業的平穩和長遠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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