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暫行辦法》(下稱《辦法》)規定,不接受或不配合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也將被問責,新聞媒體曝光的材料列入問責線索范圍內。市紀委副書記張偉成表示,市紀委監察局如果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黨政領導干部不予問責,即為失職,要承擔相應的法紀責任,從而保障“有法必依”。
《辦法》規定,已調離崗位的黨政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存在問責情形的,也同樣要予以問責。《辦法》還規定,受到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當年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一年內不得提拔;重新任命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辦法》明確了包括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或建議調整工作崗位,責令辭職,免職或建議免職八種問責方式。其中把“責令公開道歉”寫入問責辦法在國內還是一個創舉。被調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受到從重問責:隱瞞事實真相,干擾、阻撓、不配合問責調查;堅持過錯行為,使損失、影響繼續擴大;打擊、報復、陷害檢舉人、控告人、證人;采取不正當行為,拉攏、收買問責調查處理人員;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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