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領導閱批涉案反映材料后需要交辦的,均不得直接交給承辦人。屬于自己分管的,應經庭長逐級轉遞;收到不屬于自己分管部門的材料需轉交的,應經辦公室或有關信訪、督查等部門逐級轉遞。這是近日省高院為預防“人情案”出臺的一項剛性措施。
針對少數個別法官受“請托說情之風”影響,利用職權辦理人情案、關系案這一問題,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制定了《關于防止人情關系對審判工作不當影響的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若干規定》),進一步規范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
《若干規定》特別對法院領導干部防止人情關系的不當影響作了專門規定,明確了不準做什么,也明確了在面對人情關系時,應該如何處理。
省法院副院長何鳴說,通過《若干規定》,全省法院構建起處理涉案人情關系的“陽光機制”,從制度上切斷個別人辦人情案、關系案的后路,促進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確保司法公正。
《若干規定》要求法院領導干部對來信來訪材料,不得擅自作出實體處理的批示;不得向案件承辦人或合議庭其他成員就個案私下打招呼、作指示,施加不正當影響;對分管部門審判組織就案件處理的意見有不同看法的,應提出意見并說明理由,可以要求審判組織復議或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
《若干規定》還對法院領導干部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作出具體要求。嚴禁其為案件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涉案關系人打聽案情、說情打招呼,收受當事人的財物禮品。發現下屬辦人情案、關系案的,應予以批評教育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對造成不良影響的,提請紀檢監察部門等有關組織予以查處。
為確保《若干規定》落實到位,省高院設立具有24小時自動接聽功能的舉報錄音電話(電話:0591-87885254),接受人民群眾的舉報,對違反《若干規定》行為瞞案不報、壓案不查的單位,將追究領導責任。(謝添實)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