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良好運轉的市場有賴于信息的透明,由于后悔權有利于打破信息不對稱,使市場變得更加透明,因此它只會使市場運轉更規范、更有效率。
6月10日《成都商報》報道,已實施15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迎來大修,日前,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劉俊海透露,“修改后的消法可能會建立冷靜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權制度,原則上讓消費者在合理期限內可以無條件退貨”。
如果劉俊海透露的消息屬實的話,那對消費者而言可謂一個遲來的好消息,因為消費者享有后悔權,是一個貨真價實的“國際慣例”。但是,即使消法真的做了如是修改,中國消費者的后悔權還是非常有限的,僅限于“網上交易,先交錢后簽合同的消費行為,交易額巨大的消費行為,比如購買汽車、房屋”等三類交易活動,而在有的國家,這個權利幾乎是無限的,無論買什么商品,都享有后悔權。
那么,消費者享有后悔權的理由何在?筆者認為,其中的道理就在于買賣雙方所掌握的信息不對稱,有很多信息賣家掌握但買家不掌握,設立后悔權的實質,正是為了打破這種信息不對稱,因為消費者只有比較全面地了解商品的品質,才能決定是否退貨。
總的來說,后悔權是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的一種延伸,它有利于維護消費者的權利,也無損商家的合理權利,因此商家很難理直氣壯地反對。不過,也有人對后悔權的設立表示強烈不滿,律師秦兵就說“我不主張后悔權”,他認為后悔權會“搞亂市場”,甚至不無鄙夷地說,“主張后悔的一方是有道德缺陷的”。
關于設立后悔權會“搞亂市場”的判斷,筆者只能說,秦兵律師太缺乏市場經濟的常識了。這是因為,一個良好運轉的市場有賴于信息的透明,由于后悔權有利于打破信息不對稱,使市場變得更加透明,因此它只會使市場運轉更規范、更有效率。相反,假如市場信息只是單方面透明的,市場上就會充滿陷阱和欺騙,公平交易也就無從談起,最終甚至會因為買賣雙方失去相互信任而使市場陷入癱瘓。
至于“主張后悔的一方是有道德缺陷的”就更過分了,作為一名律師,秦兵居然用起“道德語言”,給人以氣急敗壞的感覺,大概他是認為,人一旦簽訂契約就不能后悔,但他沒想到,如果一個人是在被欺騙的情況下簽訂的契約,那么拒絕執行這種契約,就是一種正義的行為,因為這份契約并不是他真實意思的表達。
后悔權如果真能寫入消法,這將是中國消費者保護來之不易的一大成就。站在強勢的商家一方,不顧事實與邏輯,企圖以“道德缺陷”的名義來扼殺它,這才是一種真正的“道德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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