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各級法院多年積累下來的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近400萬件,此類執行案件如何解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在此間表示,應盡快建立常態無財產執行積案退出機制。在嚴格條件和程序的前提下,對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作結案處理。
今年3月,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聯合下發的《關于規范集中清理執行積案結案標準的通知》,規定了窮盡執行措施的標準,明確了退出條件和程序,為無財產執行積案退出機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礎。
無財產執行積案退出機制建立還必須防止案件退出權的濫用,對此,江必新指出,將嚴格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的界定標準。案件有無財產可供執行,直接關系到當事人權利能否實現,因此必須加以嚴格界定。
強化執行法院的財產調查責任,是界定無財產案件的重要前提,只有在窮盡了調查措施又沒有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才能將其界定為無財產案件。
“關于窮盡調查措施的標準,通知中已經作了明確規定,要求執行法院區分被執行人情況,完成規定的各項財產調查行為。”江必新說。
江必新強調,除嚴格規定退出條件和程序外,還要加強對退出執行案件的質量評查,采取聘請執行監督員進行監督、由陪審員參與執行裁決等措施完善監督制約機制。
據悉,最高法院擬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對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作出立法解釋,爭取為建立無財產案件退出機制提供明確法律依據。(記者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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