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門”事件中涉嫌官員,其行為已不是一般意義上的不正之風,而是以權謀私,違法違紀,涉嫌貪污受賄,對他們的處分就不只是補差價,而是退贓和依法查處。
似乎已“關門”的溫州“購房門”近日再起波瀾,對政府作出“補差價”的處理決定,不少購房者紛紛喊冤,認為“差價款”不應該由他們出。因為他們都不是原始購房人,而是以市場價從政府官員和舊城改建指揮部的關系戶手中轉買“二手房”的“下家”。
溫州安置房事件被抖出來已經有將近三個月的時間了。從最初的網絡曝光,到隨后官員的矢口否認,再到最近承認存在缺陷,短短幾個月,“購房門”事件風波不斷,整個過程也像擠牙膏一樣,有一點外力,公眾質疑一下,它就往前推進一點。直到現在,在政府限令補差價的決定出臺之后,真相終于大白了——有官員在低價購買安置房后,再直接提價轉賣,從中獲利。如其中一位購房者蔡先生,他通過中介結識賣家張女士,從其手中購得一套房子,先是付給張女士10萬元定金,然后把169萬元打入舊城改建指揮部所屬的溫州房地產聯合開發公司,剩下的21萬元則按張女士要求匯到其丈夫的銀行戶頭上,差價共31萬元。后來得知張女士的丈夫是位縣級政府官員。
審視從“購房門”到“差價門”的推進,不難發現,整個事件暴露出了兩個事關部分官員的違法違紀問題:
其一,那些官員最初究竟是以什么手段取得安置房的購買資格?現在看來不外乎兩種途徑:一種是和領導關系好,付上幾萬元訂金,即可拿到;另一種則是領導直接參與,將房子授權給某個得力“助手”,然后由“助手”操作,再分攤利潤。這兩種途徑實質都是利用職權,通過暗箱操作,瓜分國有資產。因為安置房本質上是政府的資產,應該拿出來公開招投標,而不是私下非法獲得。因而,隱藏在其中的“購房貓膩”,揭露的是一些官員利用職權謀取私利,這種腐敗行為實質上與貪污無異。
其二,部分官員以低價購買安置房后,再以高價出售,從中賺取差價,到底是種什么行為?不妨看看黨紀國法在這方面的相關規定。2007年,“兩高”頒布有關規定:“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的,以受賄論處”。很顯然,溫州“購房門”事件中的官員已涉嫌違法違紀。
事實已經很清楚了,“購房門”事件中的涉嫌官員,其行為已不是一般意義上的不正之風,而是以權謀私,違法違紀。對于他們的處分就不只是補差價的問題,而是首先要退回賣房所獲得的全部贓款,不應該購得的房屋也應該按照相關渠道退還。然后再對其問責,問責還不能僅僅是通報批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應進入司法程序,依法查處,對黨員干部還要進行黨紀問責。惟如此,才能起到警示作用,才能遏制一些干部的非法獲利沖動。否則,類似的事情就有可能再次上演。
溫州“購房門”事件,不應該是一筆糊涂賬。然而,到目前為止,對“購房門”的處理決定還只是要求補交差價,且這種補差價還有將官員腐敗成本轉嫁給二手房購買者的嫌疑。安置房到底如何安置,且讓我們拭目以待。(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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