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市建設(shè)局副局長季包獻,在2002年至2005年間,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1萬元,其中包括其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從負責處州公園地下室土建工程的項目經(jīng)理孫某手中購買的轎車一輛。縉云縣人民法院認為,利用職權(quán)低價購車也屬受賄,前天,季包獻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
2005年3月,季包獻在擔任麗水建設(shè)局副局長兼麗水市處州公園建設(shè)指揮部指揮期間,負責處州公園地下室土建工程的項目經(jīng)理孫某為了得到季包獻的照顧,一直尋思著如何討好季包獻。當獲知季包獻要為兒子購買汽車的消息后,孫某就在杭州二手車市場以14.5萬元的價格購買了本田雅閣轎車一輛,后以5萬元的價格賣給季包獻,季包獻在明知該車的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情況下,而予以接受,其收受的差額為人民幣9.5萬元。
此案為典型的“交易型”受賄,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聯(lián)合頒布的《關(guān)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wù)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的,以受賄罪論處,受賄數(shù)額按照交易時當?shù)厥袌鰞r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 (本報通訊員 李培 丁益相 本報記者 薛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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