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只眼
最近吉林松原高考舞弊事件有了新進展:一位女教師因為想幫女兒在高考中勝出,不僅自己購買,還向其他考生出售作弊用器材27套,現被刑拘。此外警方還破獲多起作弊器材交易案,抓獲犯罪嫌疑人34人,收繳竊聽、竊照、無線語音發射裝置683套。警方表示,這些人中很多受過正規教育,甚至還有碩士,但發現大多數人認為賣考試試卷才是犯罪,因為那涉及國家機密,并不知道“買賣作弊設備是犯法”的。(6月15日《人民日報》)
似乎法律故意跟這些舞弊者開玩笑:因為考試舞弊本身并不構成犯罪,而為了作弊購買、使用這些竊聽竊照的“間諜設備”才是犯罪。這似乎是個悖論,作為“犯罪”的手段是犯罪;而“犯罪”的目的卻不是犯罪。
刑法學上有“犯罪吸收”的理論,比如為了詐騙而偽造公文,那就追究詐騙罪,而不追究偽造公文罪。像本案中這樣“手段吸收目的”的倒不多見,這源于我國并沒有把考試舞弊“罪化”,相關罪名只懲罰舞弊的具體手段,比如:泄露、提前獲知考試內容,構成侵犯國家機密的犯罪;使用電子器材作弊,涉嫌“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對于考場集體舞弊的,相關領導人構成瀆職犯罪。但考試舞弊還未作為犯罪進行打擊。
按國家教育部2004年出臺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對于違紀考生只能取消成績、?蓟蜓舆t畢業;對于舞弊的監考人員也只有一些行政處理。由于《辦法》只是個部門規章,其權限僅在教育系統內部,對于槍手、槍手的組織者、場外的舞弊組織者都無能為力。
考試舞弊應該刑罰化嗎?2005年時有消息說制訂中的《國家教育考試法》將把考試作弊定為犯罪,雖然教育部澄清是誤傳,但還是引發了熱議。首先確定“罪與罰”的邊界,一般校內考試作弊,或者個別人在國家考試中打小抄,并沒有太大的社會危害性,只是個人品質、學術不端的行為,公眾也是能寬容的。但近年來,高考、四六級等國家級考試的舞弊正呈現出職業化、規模化、高科技化,巨大的利益已經形成了考試舞弊的一條龍:有人提供作弊器材,有人提前泄露試題,有人做題,有人傳播答案,還有的大規模組織槍手替考……顯然,這種作弊與以往的在考場打小抄、偷看答案相比,其社會危害性不可同日而語,它嚴重損害了那些勤奮努力的考生的利益,也破壞了國家考試和選拔制度應有的公平、公正性。這種行為被人們深惡痛絕,已經具備了“刑事上的應受處罰性”。
所以,對于考試的一般作弊、槍手應作為普通違法處理,而對于考試舞弊組織者應作為犯罪打擊。打個不恰當的比方,好比賣淫只是違法行為,而組織、容留賣淫才是刑事犯罪。未來在修改《刑法》時有必要填補這個法律空白,不能讓有組織的考試舞弊逍遙法外,這才能根本上杜絕松原的大規?荚囄璞装。
□沈彬(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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