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東縣“鄧玉嬌刺死官員案”16日上午經巴東縣法院一審宣判,鄧玉嬌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免予處罰。就此,我國著名法學家、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馬克昌接受了新華社記者獨家專訪,對此案進行了法律解讀。
問:鄧玉嬌的行為為什么被定性為故意傷害罪?
答:鄧玉嬌用水果刀將鄧貴大刺傷,經搶救無效死亡,但她主觀上并無殺害鄧貴大的故意,只是意圖造成他一定的傷害,制止對她的侵害。她沒有想到她的行為會造成對方死亡。根據我國刑法理論,造成被害人死亡是構成故意殺人罪還是構成故意傷害罪,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故意的內容。行為人如果主觀上是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構成故意殺人罪;如果主觀上是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對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出于過失,則構成故意傷害罪。鄧玉嬌的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
問:被告人鄧玉嬌為了制止鄧貴大侵害的防衛行為,有人認為是正當防衛,法院判決認定為防衛過當,您認為怎樣認定是正確的?
答: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鄧玉嬌的防衛行為是防衛過當,是正確的。我國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力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據此規定,鄧玉嬌為了防衛自己的人身權利免受鄧貴大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用水果刀傷害侵害人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可以肯定其行為是防衛行為。至于是認定為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關鍵在于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從事實看,鄧貴大的侵害行為不是很嚴重,并且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權利,鄧玉嬌卻用刀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傷害致死,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因而難以認定構成正當防衛,而應認定構成防衛過當。
問:被告人鄧玉嬌構成的故意傷害罪,法定刑是很重的,為什么判處免予處罰?
答: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定刑確實是很重的。法院之所以對被告人鄧玉嬌判處免予處罰,是因為她具有三項依法從寬處罰的情節:其一是防衛過當。刑法第20條第二款規定,防衛過當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其二是部分(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經法醫鑒定,鄧玉嬌屬部分(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部分(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三是自首。法院認定鄧玉嬌自首,刑法第67條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法院綜合考慮鄧玉嬌具有的上述三項法定從寬處罰情節:防衛過當即“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再加上另有兩項“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所以選擇防衛過當刑事責任中包含的免予處罰的規定予以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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