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上午,“鄧玉嬌刺死官員案”在湖北巴東法院一審結束。法院宣判,鄧玉嬌行為屬防衛過當,且鄧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又有自首情節,所以對其免除處罰。(本報今日A19版)
這不是民意的一場“盛宴”
正是由于近年來積聚的社會不公、司法腐敗與官民斷裂,使得民眾會對公共事件中和自己處境相仿的當事人,寄予特殊的情感關注,擔心其受到不公正的對待。而批判輿論所謂的“弱者即正義”,其實也有偷換概念之嫌。因為民意并未直接表達出這個意思,而且限于篇幅和表述能力,簡短網絡跟帖根本傳達不出邏輯嚴密的價值判斷,更多的只能大致凝聚一種情緒氛圍。其實對某一具體案件而言,公眾不會是非不分地袒護真的惡貫滿盈的弱者,而只是從同情傾向上,傳達出一種對弱勢者同命相憐的關注,希望弱者得到應有的司法正義。這其實也是在對強勢一方“強力通吃”的恐懼下的本能反應。
當前語境下,有時輿論壓力對飽受行政掣肘的司法人員未嘗不是一種解脫,只要司法判斷高明而專業,民意很樂于接受。而一個個在輿論監督下得到公正處理的個案最終能堆砌出民眾對司法的堅實信仰,也能減少對社會公平正義的焦慮,然后輿論審判自然逐漸減少。
總之,當下的輿情與司法的關系是切合現實語境的。若罔顧現實,指斥同情弱者的民意為民粹,就像譏笑饑民吃草不吃肉一樣殘忍而無知。李曉亮
是“媒體審判”救了鄧玉嬌嗎?
毋庸置疑,如果沒有媒體的關注,鄧玉嬌案的結局很可能是另外一種了。
鄧玉嬌一案在媒體的關注下才出現正常的走向,這恰恰是我們應該感到悲哀的。這說明在我國,司法的公正裁決往往需要媒體不遺余力地監督才可能實現,從這個意義上說,媒體監督不僅應該有,而且應該發揮更大的作用,那種把媒體監督也當成媒體審判的觀點,是不靠譜的。歐木華
鄧玉嬌無罪,鄧貴大們不能無責
鄧玉嬌這起案件在社會上引起的反響,給官員造成的惡劣影響幾乎是前所未有的。鄧玉嬌無罪,也就說明了罪在對方。
現在鄧貴大已經為他的行為付出了生命的代價,我們完全可以將他蓋棺定論了。那么那個黃德智和鄧中佳呢?沒有一人被追究刑事責任,難道就這樣“了”了?
法律存在的意義就是保護善良,懲罰犯罪,現在善良雖然得到保護了,犯罪卻沒有受到法律的懲處,至少這樣的執法是不完整的。岳粹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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