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草案的起草人透露,《精神衛生法》最快有望在年內出臺(6月16日《南方農村報》)。
上一個引起全國爭論的精神病的話題,是北大教授孫東東拋出的。現在這個當口,重新回顧一下孫東東是有必要的。因為,他也是起草者之一。
就算他當初對“精神病”過于主觀的定義,只是一個“無心之失”,但作為一個業界專家,作為一個能對公共政策產生實質性影響的受聘學者,這會否造成《精神衛生法》的“先天缺陷”,實在值得我們關注。在小說《第二十二條軍規》中,精神病患者可獲準免于飛行,但須本人提出申請,而能提出免飛申請的,又被認為屬頭腦清醒者,不屬于精神病患者。孫東東教授的邏輯像極了這種黑色幽默——假如你說你沒瘋,那恰恰證明你瘋了!
這種邏輯若出現在精神衛生法中,那么我們將不得不面對一種可怕的情況:每一個正常人,都面臨著隨時被別有用心者送進精神病院的可能。而且,你越說自己沒病,你就越被認為有精神病。這也正是最新草案的律師黃雪濤所憂心的:“雖然草案已經歷經24年的修改,但仍然不能避免正常人被送進精神病院的可能。在這樣的情況下,不排除出現‘惡法’的可能,立法還不如不立法。”
當然,我們也可以將孫東東的“精神偏執說”理解為弱度的“精神病”定義,但這樣的定義過于寬泛而沒有實質性意義。若將“精神病”分成“自我型”、“進攻型”和“防守型”精神病三種。或只有被確診為“進攻型”精神病的患者需要被采取強制的約束性措施。在西方國家強制收治必須經過司法程序,尊重病人的自決權,對權利和自由剝奪越小越好。即使如鄧玉嬌那種“雙相心境障礙”,一般也都是沒有社會危險性的,不需送到醫院治療。
從此前廣州富翁被親人送進精神病院等等多個例子可以看出,當前精神病院收治太過隨便。在商業利益的驅動下,醫院堅持“誰送來的,我們就對誰負責”,而沒有責任去認定送治人與被送治人之間的利害關系。這時病人就成了財路,醫院會先假定其為精神病。這顯然無法保障當事人的權利。精神衛生法對此應有明確的條款,對醫院惟利是圖的行為進行有效規制。當然,政府也應加大對精神病院的財政投入,以解醫院后顧之憂。
另外,對公權力的監督和制約也時刻不能懈怠。福柯的《瘋癲與文明》說,在精神病的發現、診治過程中,表面上看是知識、科學的作用,實則透出權力和統治的魅影。在一些公共事件中,當事人或其家屬頂著“精神病”帽子“被失蹤”的屢見不鮮。可見,祛除權力附著的無限魔力是比完善精神衛生法草案更迫切的問題。
而要抵御這種被送治的恐懼,則必須賦予每個人證明自己不是瘋子的自由和權利。當然這就需要在權力規范行使的理想語境下,讓攸關每個人切身利益的精神衛生法草案的討論,能得到公眾的廣泛參與。只有經歷了最廣泛最充分的利益博弈,才有望收獲一個最成熟,得到最大認同的理性的法案。而假如現在我們對一個已經對外發布的征求意見稿的消息,都還需要專家透露,那么這樣的知情模式和討論氛圍,顯然不能滿足上述要求。 (重慶 李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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